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创新创业服务专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16日
沈阳市创新创业服务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挖掘优秀科技成果,促进创业项目落地发展,推动高校、大学科技园、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技术转移人才服务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5〕1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辽宁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辽政办发〔2023〕2号)《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2026年版)》(沈人才领〔2026〕3号)有关内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创新创业服务专项重点支持推进企业孵化、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创新型企业孵化平台)和技术经纪人。
第三条 沈阳市创新创业服务专项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对象、条件、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一)依托高校、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科创园区、载体建设,承办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人才项目路演、资源对接等活动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创新型企业孵化平台)。
(二)从事企业需求挖掘、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等技术转移服务,且已进行备案的技术经纪人。
第五条支持条件
按绩效考核结果,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创新型企业孵化平台)和技术经纪人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创新型企业孵化平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 组织承办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和人才项目路演、资源对接等活动证明,包括活动方案、项目简介等;
(三)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技术经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技术经纪人备案登记表;
(二)挂靠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三)企业需求挖掘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在技术转移活动中,提供专业化服务签订的技术合同,类别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五)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要求
第八条 项目申报由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创新型企业孵化平台)依托单位和技术经纪人挂靠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单位以及个人(团队)须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项目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申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审,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名单,经社会公示且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沈阳市创新创业服务专项项目原则上参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科研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在《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2026年版)》(沈人才领〔2026〕3号)有效期内施行。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本级承担,按照每年科技人才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人才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3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