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推动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解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而设立,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创业孵化、资源引育等,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特征,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技术供给,提升市场化运作和对相关产业领域的辐射带动能力,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撑沈阳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第二章 建设模式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政府主导”模式。由政府注资独立建设,注册成立事业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实行无主管部门、无行政级别、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管理机制,一般名称为“**研究院”。
(二)“政府引导”模式。政府牵头吸引中央企业、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国内行业领军民营企业设立的国资、外资、民资、国创基地等企业研发中心,一般名称为“**研发中心”。
(三)“企业主导”模式。科技领军企业作为投资承建主体,可由大企业孵化新产品部门组建的实体承建,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名称为“**研发中心”。
(四)“人才核心”模式。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结合本地企业技术需求,与企业或相关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提供技术支持和成果所组建的实体化机构,一般名称为“**创新中心”。
(五)“高校院所转化”模式。支持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一般名称为“**研究院”。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
(二)人才队伍。拥有人员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相对稳定的人才队伍,由《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C类领衔或柔性引进人才(每年在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月),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30%。
(三)科研条件。具有能够满足开展研发需要的固定场所,研发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具有开展技术研究、产品试验试制等所需要的科研仪器、设备等,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系统和服务等,原值一般在100万元以上。
(四)财务条件。财务状况良好,有专职财务人员,研发费用独立核算。
(五)创新能力。建设主体掌握该领域先进技术、具有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对未来3-5年的发展有具体的、可考核的阶段性发展目标与计划,能够持续产出引领产业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
(六)服务能力。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或能够有效利用(包括共建、共享等方式)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的能力,具备服务该领域产业技术创新的测试、试验、验证、中试、熟化等设施和人才条件。
(七)治理结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市场化的商业模式、人才激励制度、薪酬分配制度,实行企业化的研发、转化和运营等运行机制。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申报认定、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价,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程序主要包括: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通知,明确所需材料、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启动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
(二)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
(三)审查备案。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并在两周内对审查通过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留档备查,并向市科技局提出备案推荐意见。
(四)公示认定。市科技局根据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情况,提出备案意见,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对拟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履行网上公示程序后,发布备案名单。在公示期间,未通过备案或有异议的单位,可于七天内申请复核。
第四章 管理评价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对科研运行等情况进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九条 评价内容:
(一)创新人员。包括在职职工、研发人员、高层次人才人数以及创新团队情况等。
(二)创新条件。包括场地面积、科研仪器数量、科研仪器原值以及研发投入等。
(三)创新成果。包括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形成技术标准、取得知识产权、获得科技奖励以及产学研合作等。
(四)创新成果转化效益。主要包括本地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科技企业情况等。
(五)经济效益。包括“五技”服务收入、纵向科研课题收入、实现产值、利润等。
(六)治理能力。包括法人实体商业模式、资本投入、治理制度、市场化运营、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如实报告绩效评价有关情况,形成机构建设进展、取得成果、存在问题及下步建设计划等运行情况报表和报告。市科技局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按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内容,对研发机构上年度实施绩效情况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对评价为优秀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对连续两年未参与评价,或连续两年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对支撑和引领全市科技进步、高端人才引育、产业升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具体事项具体分析的方式予以支持。对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直接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化、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撤并重组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向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进行变更确认,提交市科技局备案。未按期报告或未通过确认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沈科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3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