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行动方案(2025-2027年)》(沈科技委办发〔2025〕2号),依据《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22〕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科研设备和中试服务能力,围绕新产品开发、创新成果验证、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为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提供中试服务的开放型科研载体。
第三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全市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组织开展备案、绩效评价等工作;依托单位承担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正常经营满三年,具备较强的中试服务能力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法人主体。
(二)拥有服务领域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中间试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拥有能提供工艺改进、样品试制、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展示、产品应用与示范的中试线不少于1条,已开展中试项目不少于5项,且实现成果样品化、产品化不少于2项。
(三)从事中试服务的技术团队不少于10人(外聘人员占比不超过30%),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70%;中试基地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熟悉方案设计、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等中试全流程,且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工作3年以上。
(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中试基地的产业领域方向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产业。
(六)申报主体自申请备案截止之日前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 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登记表。
(二)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申请报告。
(三)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开放中试服务清单。
第六条 中试基地备案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备案”四个环节:
(一)提出备案申请。依托单位向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二)备案资料审核。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区域产业方向和需求,结合申报单位服务创新主体就地转化科技成果实效,对申请单位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进行现场核查后,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名单。
(三)中试基地公示。市科技局根据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确定拟备案名单。按有关规定对外公示。
(四)中试基地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备案为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获得备案的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沈阳XXX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第七条 对中试基地实行“梯度培育”,原则上从备案的市级中试基地中筛选推荐申报省级中试基地。
第三章 绩效评价和撤销资格
第八条 市科技局按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对市级中试基地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一)基地建设投入:非土地、厂房、检测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以及人员、试验材料等支出情况。
(二)中试服务收入:中试基地开展中试熟化、中间试验等服务的收入情况。
(三)中试项目情况:依托中试基地开展的中试项目数量及质量情况。
(四)成果转化情况:经中试基地验证并实现本地转化的科技成果所产生的转化收入及产业化收入等情况。
(五)管理建设情况:中试基地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专职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独立核算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及有效的奖励激励机制等。
第十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综合评估结果和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中试基地年度评价结果:
(一)各备案中试基地根据市科技局绩效评价具体通知要求,提交《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绩效评价申报表》《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绩效评价自评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上一年度资金收入及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二)评审组依据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并开展综合评分。
(三)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及以上中试基地,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中试基地备案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连续2年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服务能力,或不再符合中试基地基本条件的。
因上述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通过备案的中试基地,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市科技局审核;未提出申请或审核未通过的,取消其市级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经市科技局备案的中试基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市科技局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沈阳市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沈科发〔2022〕16号)同时废止。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3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