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1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按产业链条和创新链条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产学研用融合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推动联盟构建和发展,是整合我市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加快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引领先进技术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交织协同形成产业集群的现实需要。

第四条 联盟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组建培育、自愿备案、鼓励发展、管理服务。市科技局负责本市联盟的备案、建设和发展工作。

第二章组建与备案

第五条联盟组建从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实际需求出发,以企业为盟主,以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为目标,联盟各相关单位积极构建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和联盟关系。对组建运行良好、管理规范、合作紧密、作用突出的联盟,可自愿向市科技局申请备案。

第六条市科技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将符合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目标,体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重点领域,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联盟备案为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第七条申报市级联盟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联盟在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项目组织、科研经费使用、科技成果共享、科技人才引育等方面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且已经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3个月以上。

2.联盟应符合我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方向,且在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开展了实质性合作,取得良好成效。

3.联盟应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集聚整合市内外创新资源,探索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机制,积极构建创新联合体。

4.联盟盟主单位须是法人主体机构,具有产业引领力和资源整合力。

5.联盟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10家,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组成。

6.科研诚信记录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八条联盟备案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备案”等四个环节,具体如下:

1.备案申请。市科技局按照申报单位所属区(县)推荐意见常态化开展备案工作。提交材料如下:

(1)联盟备案登记表。

(2)联盟成员共同签署的联盟协议文本,协议中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

(3)联盟组建方案(含必要性说明、成员情况、组成要素、主要目标、工作任务、科研投入、合作机制、管理机构等)。

(4)联盟章程。

2.资料审核。由申报单位所在区(县)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业务核查,向市科技局提出推荐意见。

3.联盟公示。市科技局根据区(县)推荐意见形成备案名单,按程序在市科技局政务网上进行公示。

4.联盟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备案为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纳入沈阳科技创新大联盟成员单位管理。

第九条备案联盟应自觉遵守市科技局和沈阳科技创新大联盟的相关管理服务规定。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十条 联盟在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攻克关键核心技术。聚焦产业“卡脖子”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及前沿引领技术需求,建立常态化攻关机制,集中整合联盟成员单位力量突破技术瓶颈,抢占产业技术制高点。盟主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研发与技术攻关,采用“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模式,形成专利、核心技术方案等标志性成果。

2.推动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联盟应积极开展成果转化、建立技术成果与市场需求对接机制,搭建线上线下转化平台,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间的转移转化,提升行业技术创新水平。举办科技成果对接活动,推动成员单位间技术成果交易,促进产学研合作,加速先进科技成果就地产业化。

3.共建共享创新平台。规划建设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等多功能服务平台,实现联盟成员单位间设备、数据等资源开放共享,提供全链条创新服务。整合实验设备、数据资源、人才团队,支撑跨主体协同创新。

4.引进培育技术人才。联盟应定期开展科研人员技术能力培训活动,鼓励“盟主”企业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才资源,开展联合培养、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精准引进产业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与高水平创新团队,提升联盟整体技术水平。

第四章联盟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备案联盟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可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1.服务产业发展。包括研究制定产业规划、专业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行业服务、提供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服务、推广创新成果、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情况等。

2.实施产学研合作。包括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及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标准制定、专利申请、奖励申报等。

3.推动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交易、实施科技成果就地转化与产业化落地,以及联合取得技术创新成果、掌握核心技术、培育人才、形成技术标准、形成知识产权等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4.开展对接活动。包括以联盟名义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企业需求发布、应用场景发布、最新成果披露、供需对接洽谈交流活动,以及牵头组织和参加国内外科技成果交易会、展会等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情况。

5.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联盟绩效评价工作。

1.各联盟向市科技局提交《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绩效评价申报表》和《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绩效评价自评材料》。

2.评审组依据联盟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评审核查,并根据评分细则进行综合评分。

3.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含)—100分、良好75(含)—85分、合格60(含)—75、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4.对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者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60分以下)的,将取消联盟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经市科技局备案的联盟,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市科技局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违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联盟奖励资金的,市科技局将责令联盟盟主单位按原渠道退回已拨资金,并将联盟盟主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办法(暂行)》(沈科发〔2021〕20号)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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