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培育发展技术转移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评价动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五条 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第三章 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
第六条 申报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方需为法人主体机构,且符合沈阳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二)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相对稳定的服务团队。
(三)有相关的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
(四)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和案例。
(五)科研诚信记录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七条 技术转移机构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需包含地址、办公面积等信息)。
(三)服务团队人员名单。
(四)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文件。
(五)近两年度该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技术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支付凭证、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及服务收入证明。
(六)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八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选择“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进行数据填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区域产业方向和需求,结合申报单位服务创新主体就地转化科技成果实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履行公示程序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三)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常态化受理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申报,依据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程序进行公示和备案。
第四章 技术转移机构的绩效评价
第九条 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指标包括基础条件、服务绩效、服务能力、规范管理、社会信誉5项一级指标。非内设机构(以下称A类机构)18项二级指标,内设机构(以下称B类机构)15项二级指标。
(一)基础条件。主要审核机构规模、人员结构及经费条件等。包括总人数、技术经理人数、专家人数以及全年经费情况(含营业性收入和工作经费)等4个二级指标。其中,总人数指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数,不含其依托机构的员工。
(二)服务绩效。主要审核机构促成技术交易的情况及机构自身运营情况。对A类机构和B类机构分别进行评价,A类机构包含5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促成本地技术合同项数、促成本地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利税总额占总收入比例和服务企业数;B类机构包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促成本地技术合同项数、促成本地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和服务企业数。
(三)服务能力。主要审核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企业的能力。对A类机构和B类机构分别进行评价,A类机构包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百人技术交易项目数、百人服务企业数和百人技术性收入;B类机构包含2个二级指标,分别是百人技术交易项目数和百人服务企业数。
(四)规范管理。主要审核机构的内部管理状况及区域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包括机构章程(含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管理制度)、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区域或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参与行业活动情况等4个二级指标。
(五)社会信誉。主要审核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诚信度、知名度和美誉度,包括2个二级指标。
第十条 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已备案技术转移机构的上一年度绩效进行评价。
(一)申报单位向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提交《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年度绩效评价调查表》《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排序,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评价。
(三)按照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分。
(四)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者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D)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备案的机构运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3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