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科普基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科普基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能力建设,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沈阳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市科协共同命名的科普基地。
第二章科普基地的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沈阳市科普基地主要包括基础性科普基地、专题性科普基地和综合性科普基地三类。
(一)基础性科普基地
指为活动策划、展品研发、宣传推广等提供基础条件服务的科普基地。
(二)专题性科普基地
指具有行业(专业)特色、主要从事某学科或行业领域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
(三)综合性科普基地
指涵盖多个学科和行业领域、专门从事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
第五条申报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申报单位主体信用状况良好;
(三) 所从事的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第六条各类科普基地的具体要求
(一)申报“沈阳市基础性科普基地”,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至少配备1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二)申报“沈阳市专题性科普基地”,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配备专门的科普教室或报告厅;
2.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50天,法定节假日至少开放一半天数;
3.至少配备2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4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三)申报“沈阳市综合性科普基地”,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建有独立科普建筑,展厅(馆)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设有400平方米以上的科普报告厅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展览厅;
2.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300天,法定节假日至少开放一半天数;
3.具有不少于50人的专业科普工作团队,并至少配备20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科普基地备案申请表(表样附后);
(二)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法人资格、科普经费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类科普基地根据具体要求提供开展各类科普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科普活动介绍和活动照片,科普场地、科普设施实景照片或视频,科普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能介绍,科普讲解词及配套图文等。
第三章科普基地的备案程序
第八条市科技局、市科协适时启动沈阳市科普基地备案,申报单位向属地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科协提出备案申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科协审核后,形成意见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第十条市科技局、市科协根据科普基地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科普基地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文命名为“沈阳市科普基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之后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第四章科普基地的运行要求
第十一条科普基地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需闭馆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科普基地应主动策划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国家和省市级重大科普活动,在科技活动周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每年策划开展的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3次。
第十三条科普基地应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等科普设施进行更新提升;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宣传资料、科普视频等多样化的科普内容产品;加强科普工作宣传与合作交流,促进科普资源共享共用。
第十四条科普基地应推进科普信息化发展,加强与社区建设、文化设施融合发展;鼓励发展科普产业,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农业、生态环保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普业务管理流程,提升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扩大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五章科普基地的管理
第十六条科普基地应配合市科技局、市科协开展科普调查统计和评估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科普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等材料,以及各类科普活动的文字、声像等资料。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市科协根据科普工作开展情况,在沈阳市科普基地中择优向辽宁省有关部门推荐省级科普基地,享受国家有关科普基地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科普基地发生迁址、重建或其他重大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市科技局、市科协报告。
第十九条对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内撤销“沈阳市科普基地”称号: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市科技局、市科协提交工作总结和计划的;
(六)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沈科发〔2017〕89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