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沈科创委发〔2023〕1号),提高驻沈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水平,服务高校科技成果输出和科研人员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高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市科技局负责对沈阳市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备案与管理
第四条 申报大学科技园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明确的发展方向,科学的运营模式。
2.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楼宇、园区或孵化场地。
3.所在区域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共享。
4.入驻大学科技园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关联。
5.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
6.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7.内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8.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与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管理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
9.提供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与孵育机构、孵化空间、产业园区等建立合作关系。
10.提供科技投融资服务,与校友基金、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
第五条 大学科技园备案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备案”等四个环节,具体如下:
1.提出备案申请。市科技局每年常态化受理、集中组织大学科技园备案,原则上成熟一批,备案一批。申请大学科技园备案单位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备案受理部门。
2.备案资料审核。由市科技局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大学科技园公示。对审核通过的大学科技园,按程序在市科技局政务网上进行公示。
4.大学科技园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备案为市级大学科技园。
第三章 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备案大学科技园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绩效评价主要从建设运营情况、平台资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合作共建情况、经营收入情况、管理体系情况等方面开展。
第八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具体负责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工作。
1.各大学科技园向市科技局提交《沈阳市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申报表》和《沈阳市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自评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2.评审组依据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评审核查,并进行综合评分。
3.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8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得分60-79的为合格,得分低于60的为不合格。
4.对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者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撤销大学科技园备案资格。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九条 沈阳市大学科技园可梯度式申报辽宁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可申请沈阳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运行和发展,制定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定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相关政策,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区域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将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大学科技园运营单位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第十二条 大学科技园依托高校负责向大学科技园开放科技创新资源,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践基地,鼓励师生在科技园创业,使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链接:《沈阳市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