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做好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五、我局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严格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申请内容“全不全”,主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内容是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三项内容,若申请内容齐全,按照办理程序处理;若申请内容不齐全,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二)申请信息“是不是”,主要审核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是不是属于政府信息范畴,若申请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按照办理程序处理;若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应直接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信息“有没有”,主要审核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我局是否制作或获取,我局应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查找、检索,确认本机关是否有该信息,若该信息不存在或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应当按程序答复申请人;
(四)申请信息“给不给”,主要审核本机关对持有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并按程序答复申请人,对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同时要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答复“妥不妥”,主要审核本机关答复文书的格式是否规范、语言是否严谨、依据是否清楚,答复依据中是否含有不宜对外公开的法规文件,答复文书及其附件是否正确。
六、我局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一)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拟定答复书,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后即可答复申请人;
(二)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需要我局相关处室提出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处室在收到转办内容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处室负责人审批同意的拟答复文书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将拟答复文书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答复申请人;
(三)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在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并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将拟答复文书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答复申请人;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我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形成的拟答复文书,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答复申请人;
(五)我局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主动加强与牵涉的其他行政机关联系沟通,充分征求意见,认真讨论、细致研究后形成答复意见,必要时会同司法机关及本机关法律顾问研究答复意见,研究确定的拟答复文书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及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答复申请人。
七、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答复文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二)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申请,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答复文书送达主要有当面领取、邮件送达、邮寄送达三种方式,答复文书寄送一般要提前3天以上;
(四)答复文书送达完成后,依申请公开系统要及时办结。
八、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办结后要把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收集整理的资料包括以下8类:
(一)申请书原件;
(二)征求意见函;
(三)征求意见复函;
(四)申请办理件(领导审批件);
(五)邮寄单复印件(邮件发送成功界面、当面领取签名表);
(六)答复(告知书)复印件;
(七)依据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