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7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政发〔2019〕2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8〕45号)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沈阳市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有关工作部署,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应清尽清”的原则,组织市直各部门对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进行再次集中清理。
经对2013-2018年期间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以及第一次(1979-2013年)集中清理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和失效974件、修改17件、继续有效251件。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对于需要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抓紧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对于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废止和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附件: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废止、失效文件目录.xls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