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按照《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科技局办公室作为局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具体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清单,是指行政机关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同一领域信息,在进行保密审查的基础上,以列举信息条目名称的方式形成清单,并予以公开。
第四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行政机关还要根据当年工作实际情况,将以下信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一)组织机构:各单位职能职责、领导分工和机构设置;
(二)政策法规:国家、省、市政策法规、部门文件等;
(三)人事信息:干部任免信息等;
(四)预决算、三公经费等行政经费信息;
(五)审计结果信息;
(六)市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要根据国家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确定信息公开年度工作重点,编制本部门、本系统主动公开信息目录,纳入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
第六条 行政机关要按照本制度建立本机关的各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对照本制度要求,确保纳入清单管理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实现应公开尽公开。
第八条 对尚未纳入信息公开清单的领域,行政机关要加强研究,在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基础上,逐步扩展清单覆盖范围,并积极稳妥地形成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
第九条 行政机关要对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实施动态化管理。属于清单内的政府信息,要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更新,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行政机关要定期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发现应公开信息和可转为主动公开的信息要主动公开。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政府信息的全过程监测,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在职责范围内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清单制度,包括本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对已公开政府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的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事先进行沟通、确认,保证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标准化机制,制定相应工作规程,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对审查合格的信息要按照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和时限,做好编辑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要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要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议。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