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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5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科技领军企业要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的优势,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出,“国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发布关于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等规范文件,部分省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研究探索和先行先试为加快推进我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引导企业做优做大做强,着力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强、辐射引领作用大、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在借鉴其它省市成熟经验基础上,结合沈阳实际,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沈阳市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1条,重点明确了沈阳市科技领军企业的基本定位、管理职责、认定条件、评价方式及程序、支持政策等方面内容。

(一)功能定位。沈阳市科技领军企业是指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技术水平、企业规模、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占有率等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创新资源整合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职责分工。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科技领军企业的认定、管理,各产业集群牵头部门归口负责本产业集群科技领军企业的推荐,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认定条件。面向我市10大重点产业集群,从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绩效3个维度设立8条评价指标,择优遴选研发投入大、创新绩效好,科技成果丰硕、引领示范作用显著的领军型企业。

(四)认定周期。计划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五)认定方式。采取“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的方式市科技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企业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部门联审、公示发布的程序组织开展,并建立动态复核、调整机制

(六)政策支持。对于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在创新联合体、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和技术标准制定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三、实施步骤

(一)成立评审委员会。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统筹负责科技领军企业评选认定工作。

(二)企业申请。市科技局发布科技领军企业申报通知。申报企业按照所属产业领域分别向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沈阳市重点产业集群牵头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属于沈阳市重点产业集群企业,向产业集群牵头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其它企业向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沈阳市科技领军企业申请

2.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企业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及授权证书,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文件、证书等;

4.企业近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统计报表,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企业注册成立未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

5.企业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技术领先性相关佐证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如国家级创新平台、人才、项目情况,行业标准制定、带动产业发展相关佐证材料

(三)部门推荐。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沈阳市重点产业集群牵头部门归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初审,提出科技领军企业推荐名单。其中,每个沈阳市重点产业集群,择优推荐1-2家企业。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专家从相关产业领域知名专家中选取。

(五)部门联审。评审委员会围绕企业是否存在环境污染、质量安全、失信行为等方面开展联审。

(六)公示发布。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结果,集体研究科技领军企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名单,为企业颁发证书。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核实处理。


文件链接: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领军企业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