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关于《市科技局关于下达2023年沈阳市科技计划(第四批)部分项目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3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一、出台背景

落实《沈阳市科技创新政策配套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文件。

二、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沈阳考察时关于“要时不我待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只争朝夕突破‘卡脖子’问题”等重要指示,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和“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专项行动有关部署。

三、项目资金下达

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本次下达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其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纳税所在区、县(市)承担。

四、项目合同签订

请前资助项目承担单位于10月30日前将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审核通过的合同书纸质版一式三份(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财务负责人章)送至市科技局履行合同签订程序,并于2日内将签订完成的项目合同书及《项目实施承诺书》扫描成PDF格式,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申报-备案材料”模块进行上传备案。合同人工抄写确认内容需签字盖章。

五、科研经费管理

项目应按照《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六、项目实施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等文件规定和项目合同条款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2.前资助项目资金要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申请项目验收,超期未申请或未完成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全部补助资金;

3.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市科技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文件链接:市科技局关于下达2023年沈阳市科技计划(第四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