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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建设种业创新团队(创新联合体)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6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一、实施意见形成的背景

国家和辽宁省“十四五”规划中都将种业创新提到战略安全层面,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把 “解决好种子和耕地问题”作为2021年重点任务之一,并在2021年中央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打好种业翻身仗,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首次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层面提到解决种子问题,反映出高层对中国粮食安全的高度关注,决心推动种业升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2021年,辽宁省、沈阳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均将种业创新列入重点工作内容。

二、出台的目的

为支撑引领种业高质量发展,整合全市优势创新资源,持续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和种业关键技术攻关,有效解决种源“卡脖子”问题,促进创新成果本地转化与应用。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科技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沈阳市现代种业保护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沈农质发〔2021〕91号)有关要求,按照“立足区域、聚焦前沿、协同高效、分类施策”原则,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主要举措

1.实施原则。

根据沈阳市种业发展现状,坚持分类施策,由具有一定基础的种业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牵头组建产学研协同、多部门合作、具有明确预期目标的主要农作物、蔬果花草、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等种业创新团队(创新联合体),原则上每个团队应不少于3家成员单位。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产业发展、人才队伍等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创新团队认定和成员单位增减工作。

2.实施重点。

(1)沈阳市种业创新团队申报单位(团队负责人工作单位)应为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注册时间为1年以上,在育种理论基础、种质资源、先进育种技术、研发水平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

(2) 创新团队负责人须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对在职在岗的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体由项目申报单位向沈阳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富有创新求实和甘于奉献的科学精神,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全国同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威望和重要影响力。主持或参加过申报领域的市级以上育种重点科研项目,拥有育种领域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优良品种(系),在本领域取得显著成就、做出突出贡献。

(3) 创新团队研究方向设置科学合理,每个团队明确2-3个研究方向,小作物、水产类团队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1-2个研究方向。研究思路清晰、方向和内容互补,具有现实性、迭代性和前瞻性,符合我市种业发展需求,能够在优异种质资源创制、前沿育种技术和标志性新品种培育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可获得新品种、新种质、发明专利、育种技术软件著作等标志性成果,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预期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4)创新团队成员具有一定从事相关领域研发工作经历和长期合作基础,具备重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5) 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科研后盾、政府支持,商业化育种、市场预期好的企业能牵头的,由企业牵头;非企业单位为牵头单位的,须吸纳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种业企业作为成员单位。

(6) 创新团队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从事动物等实验研究领域的,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正常。

3.实施路径。

(1) 创新团队牵头单位填写《沈阳市种业创新团队(创新联合体)申报书》,明确创新团队建设的总体目标及考核指标,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管理部门。

(2) 由牵头单位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种业创新团队申请,经论证认定符合条件的为沈阳市种业创新团队。

(3)创新团队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种业创新团队成员单位出现不积极有效参与团队协作,未开展相关研发活动、不参加创新团队组织的各类活动、不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等情形的,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或由管理部门发现,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后从团队中移除。

(4) 创新团队负责人退休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负责人建议人选并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因人员调动、退休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上报备案。

(5) 创新团队各成员单位于每年 11月30日前,向所在创新团队牵头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牵头单位汇总形成《沈阳市种业创新团队(创新联合体)年度总结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4.实施主体。

(1) 创新团队牵头单位填写《沈阳市种业创新团队(创新联合体)申报书》,明确创新团队建设的总体目标及考核指标,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管理部门。

(2) 由牵头单位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种业创新团队申请,经论证认定符合条件的为沈阳市种业创新团队。

(3) 创新团队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种业创新团队成员单位出现不积极有效参与团队协作,未开展相关研发活动、不参加创新团队组织的各类活动、不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等情形的,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或由管理部门发现,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后从团队中移除。

(4) 创新团队负责人退休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负责人建议人选并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因人员调动、退休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上报备案。

(5) 创新团队各成员单位于每年 11月30日前,向所在创新团队牵头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牵头单位汇总形成《沈阳市种业创新团队(创新联合体)年度总结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5.支持政策。

市科技创新资金中设立种业创新专项(计划),经认定的种业创新团队各成员单位按照研究方向申报创新项目,采取定额前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文件链接:市科技局关于确定成立首批沈阳市种业创新团队(创...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建设种业创新团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