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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0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激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简称企业)和创业团队的科技创新活力,降低科技创新成本,制定出台《沈阳市科技创新劵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落实辽宁省科技厅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辽科发〔2015〕28号)相关规定精神的具体举措。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7章20条,重点明确了科技创新券的使用范围与标准、审核申领和资金拨付等内容:

(一)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科技创新券可用于购买沈阳科技条件平台服务机构提供的研发、检测、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支持范围以沈阳科技条件平台每年发布的《科技创新券申请须知》和《科技创新券目录清单》为准。科技创新券不支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

(二)科技创新券使用标准:企业是科技创新券申领和兑付的主体单位。创业团队由所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代为申领和兑付。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券兑付额度标准:技术服务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超过60%的比例核定支持;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核定支持。具体支持比例以每年发布的《科技创新券目录清单》为准。

(三)审核申领: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需登录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企业)》,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创业团队申请科技创新券由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登录信息系统,统一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推荐表(创业团队)》,上传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营业执照副本和创业团队负责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四)资金拨付:企业申请兑付科技创新券应登录信息系统,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企业)》,上传发票、技术服务合同、银行付款凭证、记账凭证、与该笔业务相关的财务明细账账页及银行对账单等材料。以下材料若存在需一并上传:服务结果证明(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服务报告等)、创新成果证明(包括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创业团队申请兑付科技创新券由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登录信息系统,统一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创业团队)》,上传材料内容与企业相同。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