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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9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聚焦科技评价体系改进,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科技部、省科技厅相继出台了《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和《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三评”制度改革,完善科技评价体系,破除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评价工作中还存在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忽视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唯论文”不良导向,把科研人员的注意力从发论文转到出实绩上来,把科技评价的重点从数数量转到评质量上来,我局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总体框架分为十部分、共27条。从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增强高质量成果在科技评价指标中的权重,创新完善科技评价方式,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价,市科技创新平台评估,市属科研机构绩效评价,市级科技项目人才评价,规范论文发表支出管理、完善期刊目录动态管理和预警机制、强化监督检查等十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分别为:

(一)明确分类实施考核评价。《若干措施》明确了对于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成果转化类,以及服务国防类等科技活动的分类考核评价导向,注重突出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不要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着力避免“一刀切”、简单化、趋同化、数量化等倾向。

(二)明确科技成果评价权重。一是根据学术影响或实际应用效果,提高对高质量成果的考核评价权重;二是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明确了高质量论文的范围,注重发挥同行评议在高质量成果考核评价中的作用。

(三)明确科技评价方式。坚持优化同行评议机制,从参与科技评价人员、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等方面作出规定,增强同行评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明确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价重点。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基础研究类等项目的申报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明确了评审评价应注重的方面。

(五)明确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重点。从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平台、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平台,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方面,分别明确了评估重点内容。

(六)明确市属科研机构绩效评价重点。《若干措施》明确了市属科研事业单位和具有公益属性的转制科研院所的绩效评价,应评估其公益属性作用的发挥,以及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七)明确市级科技项目人才评价重点。从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等四个方面,明确了人才评价应突出科学精神、能力和业绩,注重评价学术道德水平以及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八)明确论文发表支出管理。《若干措施》明确了建立与破除“唯论文”导向相适应的资金管理措施,从严控制论文资助范围、从紧管理论文发表支出。明确了市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以及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论文发表支出列支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不允许使用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奖励论文发表,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

(九)明确期刊目录动态管理。《若干措施》明确了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应定期梳理和紧密跟踪国家认定的高质量期刊目录、预警期刊名单、以及“黑名单”期刊等,作为各类科技评价的参考依据,并要建立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风险问题发生。

(十)明确监督检查措施。明确了开展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存在“唯论文”现象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市本级补助对该单位论文发表的资助。明确了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