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4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出台背景
为完善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培育发展技术转移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落实《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技术转移机构的定义、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备案条件、材料和程序;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和结果应用。
机构备案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成立时间(包括法人内设机构)1年以上;
(二)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场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相对稳定的服务团队,原则上不少于5人;
(三)有相关的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
(四)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和案例。
四、绩效评价指标
包括基础条件、服务绩效、服务能力、规范管理、社会信誉5项一级指标。独立的法人机构(简称A类机构)18项二级指标,法人的内设机构(简称B类机构)15项二级指标。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对评价结果为优秀(A)的,择优推荐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者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将取消机构备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