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背景
为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和法规,制订《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二、技术转移机构的含义
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原则上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是法人的内设机构。
三、认定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一)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内设机构需要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内设机构需提供机构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列表简述近两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名称及合作内容;
(五)上年度该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中介的三方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及服务收入证明;
(六)上年度组织交流活动、技术培训、讲座和服务企业情况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四、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单位填写《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报书》后,将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四)被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授予“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证书及牌匾,证书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