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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8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关于科学技术普及基地建设的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沈阳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20条,重点明确了科普基地的申报对象、条件及程序等内容:

(一)申报对象:把科普基地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综合性科普基地,指涵盖多个学科和行业领域、专门从事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第二类是专题性科普基地,指具有行业(专业)特色、主要从事某学科或行业领域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第三类是基础性科普基地,指活动策划、展品研发、宣传推广等提供基础条件服务的科普基地。

(二)申报条件:申报“沈阳市基础性科普基地”,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申报“沈阳市专题性科普基地”,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配备专门的科普教室或报告厅,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50天,法定节假日至少开放一半天数;至少配备2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4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申报“沈阳市综合性科普基地”,建有独立科普建筑,展厅(馆)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设有400平方米以上的科普报告厅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展览厅,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300天,法定节假日至少开放一半天数,具有不少于50人的专业科普工作团队,并至少配备20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三)工作任务:科普基地应积极参加国家和市级重大科普活动,并主动策划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其中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每年策划开展的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3次、专题性科普场馆不少于6次、综合性科普场馆不少于12次。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