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技术转移机构完善管理机制、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培养技术转移人才,规范对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管理,提升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服务能力,引导其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修订稿)》(国科火字﹝2016﹞12号)、《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动态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辽科发﹝2017﹞45号)、《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沈科发﹝2017﹞53号)制定《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评价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
1.引导性原则。引导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完善管理机制、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带动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2.科学性原则。绩效评价应准确反映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实际情况,客观地反映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运营状况。
3.可操作性原则。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评价应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指标清晰,操作简单,计算方法科学简便。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五章内容,共10条,附件2个。重点明确了评价指标、 组织实施和评价应用等内容。
1.评价指标。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包括基础条件、服务绩效、服务能力、规范管理、社会信誉4项一级指标和14项二级指标。
2.组织实施。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评价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1次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上年度工作绩效的考核评价工作,并根据考核评价的结果,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择优支持。
3.组织实施。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向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分别给予相应的后补助经费支持,作为机构开展活动的工作经费。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3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