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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民科技示范合作社命名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30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一、 出台背景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经济组织形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业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全面推进科技示范合作社工作,在《沈阳市科技局发展农民科技示范合作社指导意见》(沈科发〔2018〕17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我处起草了《沈阳市农民科技示范合作社命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行农民科技示范合作社命名制度,是做好创建农民科技示范合作社这一改革性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为支持农民科技示范合作社健康稳步发展奠定良好开端的基础性工作。同时,既规范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管理行为,使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置于监督之下,还能够保障探索性的工作在遵章守规范围内规范运作。

二、目标任务

按照《沈阳市科技局发展农民科技示范合作社指导意见》,2019年,全市拟命名农民科技示范合作社30家。到2020年争取命名农民科技示范合作社100家以上。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五章16条。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共3条。包括制定《办法》的依据、农民科技示范合作社的定义以及命名制度。第二章,命名条件及程序。共5条,包括农民科技示范合作社应当具备的6个方面条件,以及如何申请、推荐、考察、复核、专家评议和确定等内容。第三章,支持措施,共4条。包括颁发证书和牌匾、后补助的标准、科技资源方面的政策、科技服务。第四章,日常管理,共2条。包括市和区、县(市)的分工以及评价报告、动态管理复查和对不符合条件或不整改的单位处理措施。第五章,附则,共2条。解释单位和实施日期。

四、适用范围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守法律法规,且运行一年以上。

(二)合作社带头人应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在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参加过沈阳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工程“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或者参加省级科技培训取得相应证明的人员优先。

(三)从事产业具有标志性技术领域。合作社主营产业应符合区域发展主导产业要求,重点支持“一乡一业”、“一村一品”战略中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合作社。

(四)合作社具有科技示范影响力。生产或经营的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在项目产业化经营或技术服务中作用明显,有形成产业化趋势(或已形成)的致富带动作用,建立50户以上联系户开展技术服务。

(五)合作社有显著的科技创新应用能力。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勇于在生产实践中运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具有承担科研项目和推广应用的能力。合作社与技术依托单位(个人)已有1年以上技术合作,并有正式技术合作协议。

(六)能够利用电商平台、微信等社交软件,为农业生产和广大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为其它合作社提供生产经营或商业贸易活动示范。原则上应有已注册的自主商标品牌。

(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为开展科技活动提供健全的财务制度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在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外,要将掌握应用科学技术、加强社内人员科技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在社内得到落实。

(八)对通过国家科技部、辽宁省科技厅评审备案为国家、省级星创天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获得进入培育库和命名资格。

五、操作方法

(一) 凡具备科技示范合作社基本条件的合作社,志愿向所在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命名申请。

(二) 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统一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三)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市)科技局推荐的合作社进行评议,同时按照合作社科技示范效果、产业带动规模、产学研合作情况以及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综合择优进行排序。

(四)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农民科技示范合作社工作安排,依据专家评议结果确定拟进入市科技示范合作社培育库和年度科技示范合作社命名数量及名单,对拟入库和拟命名合作社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考察推荐意见报局党组会议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入库、命名。

六、注意事项

(一)各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农民科技示范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每年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本辖区科技示范合作社评价报告。

(二)农民科技示范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 每2年由各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对区域内入库、命名的科技示范合作社进行复查,对已不具备条件且不按照规定整改的科技示范合作社提出处理意见,由市科技局采取“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等措施。

七、配套措施

(一)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评议进入培育库的市科技示范合作社颁发证书;对通过专家评议获得命名的科技示范合作社,颁发证书和匾牌。

(二)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进入培育库和命名的科技示范合作社前期开展科技示范及产学研合作支出给予奖励性补助。

对首次评审进入培育库的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经费4万元。

对进入市科技示范合作社培育库2年内经考核通过并且获得命名的,再次给予后补助经费6万元。

对具备条件并且直接命名的科技示范合作社后补助经费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三)在科技研发项目立项、科技专项补贴以及其他创业项目资助等方面优先支持科技示范合作社发展,优先保证科技示范合作社成员参加 “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班及辽宁省农民技术员培训班参加科技培训。

(四)充分利用我市农业高校和省市农业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优势,依托沈阳涉农高校、院所的技术后备力量,为科技示范合作社提供专家咨询、技术服务、项目推广和科技信息服务。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民科技示范合作社命名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