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总体思路
2018年,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科技创新管理作出了新的部署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完善科研诚信,推动东北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我局组织开展了《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一是以《沈阳市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中心规划》为统领,围绕“三中心”“两高地”“一体系”“一生态”等7个方面重点任务,以及《沈阳市建设国家重要技术创新与研发基地实施方案》,构建布局更加合理、任务更加聚焦、定位更加清晰的科技计划体系,努力探索流程简化、灵活高效、监管有度的项目形成机制和资金使用方式,全面推进科学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和模式创新;二是对标国家和辽宁省科技计划体系布局,结合沈阳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中心的实际需要,将现有沈阳市科技计划体系整合优化为重大科技创新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创新环境营造计划、国际交流与合作计划等五大类计划和科技工作专项;三是突出和实践“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取消繁文缛节,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建立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四是坚持绩效导向和诚信导向,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职责清晰、激励有效、惩处有力、三管齐下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科研学术不端行为,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二、《管理办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10章55条,内容可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主要职责。主要明确我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编制原则、资助原则、管理原则,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承担单位、服务机构和评审专家职责。
第二部分:包括第三章计划设置、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评审立项、第六章项目资助、第七章项目管理、第八章项目验收,共六个章节构成,是《管理办法》的主体部分,明确了科技计划体系构成,对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
第三部分:包括第九章诚信管理和第十章附则。重点是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管理,明确了具体惩戒措施。
三、《管理办法》主要特点
(一)突出支持重点,推进《科创中心规划》实施
一是明确了科技计划编制原则。即坚持科技发展需要与科学统筹布局相结合、自上而下顶层设计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聚焦本市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坚持市场导向,强化协同创新,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的引进、整合、聚集和协同。
二是明确资助原则。即计划项目资金主要采取竞争性前资助和政策性、奖励性后补助及混合支持等方式安排使用。前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前沿性和基础性科学研究、公益性和民生科技创新、重点领域技术研发等创新导向类科技项目。后补助主要用于鼓励研发投入、引进资源和公共平台等政策导向类或绩效导向类科技项目。
三是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计划项目管理应遵循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符合规律,注重结果、突出绩效,科研诚信、监管有力等基本原则。
(二)突出绩效评价,优化过程管理
一是对后补助计划项目,科技计划下达后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前向市科技局报告1次项目实施绩效情况;对前资助计划项目,在项目合同执行期内,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常态化管理。
二是简化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
三是调整计划项目变更管理,对变更、终止、撤销条件、办理程序进行了补充和规范。同时,由原《办法》规定的合同期满3个月前停止变更调整为1个月前;同一类别项目调整内容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调整为确因需要、履行程序后可进行二次变更。
(三)坚持实事求是,实行分类验收
由原《办法》规定的合同期满前提出验收申请,调整为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也可在合同实施期内申请提前验收。无正当理由,在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仍未履行完成项目验收程序的,由市科技局撤销计划项目,退回项目补助资金。对验收项目进行科学分类,把验收结论设置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和验收结题三种。
(四)明晰主体责任,加强诚信管理
《管理办法》对项目管理部门、承担单位、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等各责任主体相关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从申报过程诚信管理、实施过程诚信管理、结题验收诚信管理、专业服务机构诚信管理、评审专家诚信管理等五个方面,列出具体失信行为表现及惩戒措施。对项目承担单位拒不返还应退回补助资金的情况做出明确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