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中心规划(2018—2030年)》(沈委发〔2018〕30号),加强高水平源头创新,推进高质量协同创新,加速科技成果本地转化,促进战略新兴产业育成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科技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沈科发〔2019〕42号)。
(二)目标任务
主要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重点面向机器人与智能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航空装备制造、生物制药与数字医疗、农业与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七大产业领域,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工作。
(三)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为:
1.在沈阳地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可由产业园区、高校、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鼓励人才团队控股。
2.拥有一支人员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人才队伍,由该领域内符合《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领军人物牵头主持;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且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占研发人员总数的1/3以上。
3.具有能够满足开展研发需要的固定场所,产业技术研究院不低于3000平方米;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研发机构不低于1000平方米。
4.具有开展科研的条件,包括开展技术研究、产品试验试制等所需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等。
5.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掌握该领域先进技术,有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对未来3-5年的发展有明确的目标和清晰的规划。
6.具有灵活的体制机制,包括市场化的人事、薪酬激励制度,企业化的研发、转化和运营等运行机制。
(四)操作方法
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http://kjj.shenyang.gov.cn)进行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
(五)注意事项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主要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研发机构等。
(六)关键词诠释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为解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而建立的,具有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特征,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形成鲜明特色,产学研紧密结合,独立核算、可持续发展的组织或机构。
(七)惠企利民举措
组建单位在完成法人注册、组织架构、规章制定,并启动运行,经评审论证予以认定后,新型研发机构可获得连续3年支持,资助金额总额达到500-3000万元。
(八)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沈科发〔2019〕42号)出台,旧政策《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和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沈科发〔2017〕51号)同时废止。新政策适用期更长、受众面更广、资助额更多。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3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