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以高质量科技供给引领我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坚体系
一是推进“卡脖子”技术攻关。积极探索“卡脖子”技术攻关组织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科学绘制机床、工业机器人、压缩机、航空发动机、集成电路装备、医疗装备等重点产业的创新图谱,支持我市行业龙头企业聚焦技术卡点、堵点开展技术攻关,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130项,其中围绕高端装备、航空、集成电路、医疗装备等重点产业集群布局了26个重大科技专项,在五轴加工中心、工业机器人、航空发动机、高性能CT等“卡脖子”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累计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问题337项。
二是优化新型科研组织模式。推动辽宁材料实验室、辽宁辽河实验室、太行实验室辽宁研究中心与中国重燃、芯源微等重点企业合作开展科研项目22项。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创新联合体,联合高校院所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系统梳理成果应用场景,明确47项重点攻关任务,推动平台、人才、成果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依托新松机器人等3家企业试点建设创新联合体,联合高校院所围绕机器人、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链实施7项协同攻关项目。
二、激发企业创新主体积极性
一是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建立“一区一机构”企业服务体系,在各区设立13家“科技企业服务驿站”,今年以来面向企业开展诉求受理、政策解读、申报辅导、资源对接等工作100余项(次),通过常态化服务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梯度培育计划,目前全市科技型企业达30802家,其中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2936家。
二是强化研发投入激励。围绕企业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强度、知识产权产出等核心指标,择优推荐企业申报省级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备案,全面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重点支持新备案的瞪羚、独角兽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2025年推荐73家企业获省研发补助资金共计1520万元,切实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提升企业研发活动活跃度。
三是突出龙头引领作用。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创新联合体,联合高校院所开展“企业出题、科研答题”的实质性产学研合作。系统梳理51项成果应用场景,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2025年239家驻沈企业53家高校院所合作开展成果转化,推动163项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的完成转化与突破,签定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55.7亿元。
三、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效能
一是强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印发《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沈科发〔2025〕23号),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机构及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发展。市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并出台《沈阳市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行动方案》(沈科发〔2025〕5号),对丰富技术经理人职业场景作出系统部署,2025年全市新增技术经理人131人,累计培养技术经理人达1267人。
二是完善中试基地布局。坚持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布局建设中试基地71家,实现10大重点产业全覆盖,沈鼓核电泵业等4家单位入围国家制造业中试平台重点培育名单,沈阳中化新材料等16家单位获省级中试基地(平台)备案,数量居全省首位。围绕企业需求,发布中试公共服务事项156项。依托高校成果对接活动,组织市级66家中试基地、55家概念验证中心集中展示成果700余项,促成重大转化合作9项、交易额超1亿元。
三是实施创新平台动态管理。建立“达标认定、客观评价、绩效导向”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制定客观量化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核指标,2025年对478个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了绩效评价工作,形成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以结果导向促进了科技创新平台良性竞争。
四是推进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深入贯彻国家、省全面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任务要求,结合沈阳市实际,形成推动驻沈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工作建议,并下发《沈阳市关于全面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暨“一校一策”“一所一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通知》。11所驻沈重点高校已上报赋权改革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形成改革内容举措;中科院金属研究所和沈阳自动化研究所重点推动在沈产业化成果清单和促转机制、措施和路径已探索形成,促转工作全面启动。
五是促进都市圈协同创新。牵头成立沈阳都市圈科技条件平台、沈阳都市圈高新技术企业联盟等创新协作服务平台,推动沈阳都市圈各地创新主体间的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沈阳都市圈科技条件平台吸纳沈阳以外都市圈各地服务机构50家,开放仪器设备3866台(套)、服务项目3576项、科技成果2940项,全面服务沈阳都市圈企业。沈阳都市圈高新技术企业联盟以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为依托,吸纳各地科技型企业,推动企业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交流合作。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3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