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六届四次会议《关于增加沈阳对外合作交流计划项目资助的提案》(第588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2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赵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沈阳对外合作交流计划项目资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应加强我市与国际和港澳台的科研合作,支持高校、院所和科技企业开展高品质合作项目,推进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建设。围绕这项工作,近年来,我市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制定和落实国际科技合作政策,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持续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效能,支持和推动我市高校、院所和科技企业主动融入国际创新网络,实施一批重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快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也大大提升了我市的国际影响力。

一是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您在提案中建议政府设立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资金,资助企业和高校院所联合国际伙伴实施合作项目。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和完善了国际研发机构、引进重要创新资源、重大科技创新活动、高端外国专家资助、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等国际科技合作政策措施及相关配套文件,鼓励和支持我市创新主体积极拓展国际合作渠道,与国(境)外合作伙伴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合作,同时落实国家、省、市相关科技政策,协助我市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和科技企业积极申报科技部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省级合作研发、国际联合实验室项目等专项,争取资金支持创新主体针对自身技术需求及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瓶颈,开展合作研发、联合攻关等形式的科技合作项目,其中:沈阳药科大学、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等单位承担的国际合作项目获批科技部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支持。

2021年以来,国家、省、市国际合作资金投入4000余万元,支持东软医疗、沈鼓集团等我市创新主体与俄罗斯、德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国合作伙伴联合实施50余项重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开发出光子CT、机械驱动蒸汽轮机、高效节能压缩机等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技术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增强了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支持空气动力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东北大学等高校院所建立了 “中意绿色航空技术‘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工业物联网技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13个国家级“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和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推动创新能力实现了跨越式提升。

二是加强科技项目管理和服务。您提出要建立一站式线上申报平台,整合项目信息、申报指南、流程追踪,制定清晰量化资助标准。为提升科技计划管理效能,我局系统优化了科技计划管理体系,结合创新主体实际需求,依托沈阳市信息中心政务云平台建立并逐步升级完善了“沈阳科技创新管理平台”,集成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在线评审、过程管理、数据监测、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线上服务,构建了一个完整、系统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强化了科学、公正和透明化的项目管理,也简化了创新主体项目申报流程。截至目前,沈阳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已吸引了43486户注册用户,其中包括11080家企业。我局还同步出台了《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规范》等文件,详细规范了科技计划分类、科技资金使用、项目评审和过程管理机制等,明确了项目管理权责划分和监督机制。

我局还积极构建专业化项目评审体系,组建了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吸纳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的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企业技术总监、科技金融专家等人才核心群体,涵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目前入库专家已达3612人;同时,科学制定量化项目评审标准,按科研团队实力、创新性、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维度制定全面和清晰的赋分标准,按项目领域分类组织专家评审,力争评审机制科学合理,项目资助精准聚焦。

三是强化科技项目监督管理。您建议定期审查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对违规挪用资金、推进不力的项目追回资金、列入失信名单。我局高度重视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状况的监督和管理,围绕项目实施过程的关键节点开展全生命周期监督检查。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以季度为单位,组织科技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专项检查,梳理研判风险隐患,督促项目单位及立项部门及时整改,提高项目执行质量。通过围绕高质量发展构建全生命周期科技监督工作体系,创新主体的科研活力得到充分释放,推动多项科技创新核心指标位居……之首或居……首位、东北前列。

同时,我局进一步强化了科研诚信建设,出台《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覆盖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涉及主体包括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含承担人员、参与人员),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评审咨询专家等,对上述主体科研诚信状况进行分类评价,划分A、B、C、D四个类别进行管理,建立“申报承诺-过程留痕-信用评级”监管链条,将良好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必要条件,对C类(一般失信行为)和D类(严重失信行为)创新主体采取诫勉谈话、暂停或终止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并限期整改等惩戒措施,切实保障项目实施效果。截至目前,5195家科技企业为守信开展创新活动的B类状态,一般失信的C类和处于惩戒期的D类科技企业实现动态清零,创新主体的诚信意识得到显著增强,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举报投诉案件数量同比降低近40%,鼓励诚信、惩处失信的氛围基本形成。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