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宗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在沈转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评定职称加大成果转化评分比例的建议
今年3月9日,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实施《沈阳市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为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实施方案》中明确“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职称评聘政策,大力支持教师、科研人员面向沈阳企业承担横向课题,赋予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横向科研课题经费使用、收益分配和课题用人自主权”。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委会代码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23号)文件规定,我市市属的沈阳大学、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和沈阳医学院四所高校都已按照评审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经省人社厅批准的自主评审高校,实行按岗位限额评聘政策,在国家和省的职称政策基础上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下一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鼓励高校人才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建议我市四所高校在职称评聘中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评分比例,更好的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在沈转化。
市教育局重视引导推进在沈高校科技成果本地转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一是积极支持推进市属高校深化教育改革。制定《关于支持市属高校发展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沈阳大学建设同类院校一流大学实施意见》,大力支持市属高校发展。支持重点专业建设,提升市属大学学科建设水平。市属高校中2个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二是引领高校服务沈阳发展。积极引导高校面向我市需求开展项目服务和科技攻关,组织在沈高校围绕创新活力、政府决策、内涵发展、民生发展4类开展立项研究,遴选服务沈阳优秀项目53个,服务沈阳先进集体35个。三是吸引优秀毕业生回沈投资创业。先后赴昆明、桂林、包头、呼和浩特开展宣传推介活动。与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举办2019年创业者峰会,吸引优秀毕业生来沈投资。据省教育厅统计,2019年1-10月份,沈阳15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数量达1783项,其中省内转化数量1071项;转化金额30477.7万元,其中省内转化金额16166.6万元。
二、关于对投入研发资金给予税收优惠的建议
为了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扶持政策。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该文件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选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融资渠道的建议
沈阳市已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按市场化母基金模式运作,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基金或参股其他各级政府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模式运作,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为体现引导基金的政策性要求,专项子基金可以将引导基金在该专项基金中获得的部分增值收益,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和让利于专项基金的其他社会出资人,对财政资金放大作用明显,且对沈阳市管理发展的重点产业能够发挥突出贡献的专项基金,引导基金可以单独制定更为灵活多样的激励措施。市科技局同德鸿资本合作,推进总规模2亿元的天使基金建设,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金企业,基金结束时,政府不收取任何收益;同航天科工基金公司合作,设立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沈落地转化。
市金融发展局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搭建对接平台,督促各区、县(市)持续关注科技型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及时协调监管部门、相关区、县(市)及相关银行机构给予科技型企业融资指导,采取“一对一”“点对点”“群对群”以及“线上、线下”等多种对接方式,组织银企精准对接,持续推动银行机构与科技型企业建立互信环境,为企业融资找到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法。推动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市金融发展局正在研究通过政府提供风险补偿的方式,推动北京连城资产评估公司、银行、担保、政府等各方协作,为轻资产、无抵押、有债权融资需求的全市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目前,已经与兴业银行、中国银行两家金融机构及北京连城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了深入接触,下一步将共同研究设计方案,以缓解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四、关于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和人才储备战略的建议
吸引人才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政策。依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吸引人才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78号)文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工作,2019年第一批吸引人才就业创业租房补贴3546人次,发放补贴资金631.51万元;第二批吸引人才就业创业租房补贴6936人次,发放补贴资金1452.935万元。自2016年以来,累计发放吸引人才就业创业租房补贴5025.005万元。
落户、房屋购买等政策。留沈毕业生无限制落户,可直接到公安局在各县(市)设立的人才集体户落户。落户我市毕业生在沈首次购房可享受购房补贴,博士6万元、硕士3万元、本科1万元。2018年1月1日以后落户我市、首次就业创业且原籍非本市的毕业生可享受租房补贴,博士1250元/月、硕士850元/月、学士500元/月;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201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沈就业或创业的,可享受住房补贴,博士800元/月、硕士400元/月、学士200元/月。无收入补贴政策。
深入实施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印发了《沈阳市高精尖优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2号),开展高精尖优才聚集工程。此项政策是针对由外埠引进到我市的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办法明确规定,由外埠引进到沈阳创新创业,被我市认定的顶尖人才,市委、市政府给予人才1000万元资金资助,并报请市政府就住房问题“一事一议”;被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给予500万元资金资助和100万购房补贴;被我市认定的创业型领军人才给予100万资助和50万购房补贴。
实施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印发了《沈阳市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0号)。此项政策是针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自主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及单位的奖励。办法明确,对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另外,对我市自主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企事业单位,每年给予100-200万元的“培育人才”奖励。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