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稳增长惠民生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沈政发〔2025〕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科技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培育壮大
1.支持对象: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的首次升规企业。
2.支持标准:当年按照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第2年、第3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超过10%,按照不超过同比增量的1%,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
1.支持对象:申报当年首季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同比增量超过2000万元(含),或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量超过300万元(含)、同比增速超过10%的已升规企业。
2.支持标准:按照不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量的1%,给予最高30万元或20万元奖励(就高原则);
第六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助力区域经济发展
1.支持对象: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量5000万元(含)以上,同比增速超过10%的已升规企业;
2.支持标准:按照不高于主营业业务收入同比增量的3‰,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承诺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原件);
3.相关财务报表(盖单位公章原件)。
第八条 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经营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申报,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核定拟奖励金额,公示无异议后,履行科技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下达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本政策兑现的科技服务业企业要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和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奖补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新升规企业第2年、第3年奖励政策与已升规企业奖励政策按就高原则支持。
第十三条 涉企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企业所在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