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1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更加主动地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提升国际科技合作助推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效能,助力辽宁建设东北亚开放合作枢纽地和沈阳建设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根据《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依托在沈高校、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在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方面具有显著成效,能够通过组织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双向交流,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并起到引导示范作用的平台载体。

第三条  建立国合基地旨在进一步促进沈阳市科技对外开放,完善国际科技合作体系,探索国际科技合作资源有效利用,广泛对接全球优质创新资源,加强技术、人才、项目、研发机构等引进与合作,推动我市创新主体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同时,为更高层级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做好后备力量培育和储备。

第二章  基地类型

第四条  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基地分别进行认定,并由市科技局统一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合基地按照运作方式分为三个类型:

联合研发类: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与国外高水平高校院所和企业开展长期合作,积极开展合作研究、联合攻关、技术交流和人才引进等多种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高校、院所和企事业单位。重点支持在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卡脖子”技术等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有能力承担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的单位。

技术转移类:指具有丰富的国际资源和先进的运营方式,能够精准对接相关技术领域与重点国别的产业合作需求,开展多样化国际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技术推介与对接活动,协助我市先进技术和产品向外输出,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科技服务类机构。重点支持有能力针对我市在关键技术攻关、优势技术和产品“走出去”等方面的迫切需求,组织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国际先进技术成果转移和产业化等工作的单位。

特色类:指根据我市创新体系建设目标,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结合自身特色发展领域及国别战略重点合作方向,在搭建资源信息共享网络,开展成果综合应用示范,建设离岸创新平台、国际科技合作园区、国际孵化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重点支持能够通过国际合作助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区域开放创新发展的单位。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共性基本条件:

(一)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运行机制,对外开展合作的国别和领域重点突出、特色鲜明;

(三)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财务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具备科技安全风险研判、预警监测和综合评估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机制;

(四)国际科技合作活动遵循国际规则和惯例,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我市经济社会、重点产业和科技发展方向;

(五)申报单位、协作单位、负责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无失信记录。

第七条  申报联合研发类国合基地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前沿技术、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等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或近三年承担过市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类或引智类项目,并取得合作成果;

(二)与国外高水平科研院所、知名高校和高科技企业建立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已吸引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开展合作研发;

(三)依托企业建立的,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在3.5%以上,合作研发成果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明显市场竞争优势。

第八条  申报技术转移类国合基地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国外具有稳定的科技合作渠道,有能力提供国际创新资源中介服务,拥有具备外语专业能力和技术经纪服务能力的专业化国际科技中介服务团队;

(二)近三年与国外联合主办或承办,或邀请国外专家学者参与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交流活动,或承办国家级国际科技创新交流活动;

(三)近三年为沈阳市创新主体促成国际技术转移或引进国外高层次科技人才项目。

第九条  申报特色类国合基地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与国外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科技组织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积极开展科研合作和科技交流活动;

(二)离岸创新平台、国际科技合作园区、国际孵化器等国际合作平台能够积聚一批高水平国际研发机构,高层次国际人才,或开展国际合作的高技术企业;

(三)已取得良好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成效,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工作计划发布国合基地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填写《沈阳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申报书》,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初审;高校、科研院所可择优推荐国合基地,每次不超过2个。

(二)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送市科技局业务主管处室进行复审。

(三)市科技局业务主管处室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调研和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按程序提请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四)通过审定的认定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第五章  管理和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国合基地审核、认定、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国合基地依托单位负责对基地运营进行监督管理,要做好国合基地的项目、资金、人员、设备等保障工作,加大对国合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国合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国合基地进行绩效评价。

联合研发类国合基地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情况;

(二)通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产出或引进国外技术成果情况;

(三)在相应领域技术成果转化情况;

(四)相应领域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情况;

(五)开展跨国人员培训、交流情况;

(六)组织国际性学术会议、活动情况;

(七)其他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开展情况。

技术转移类国合基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协助我市创新主体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情况;

(二)为我市创新主体开展跨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提供服务情况;

(三)为我市创新主体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情况;

(四)为我市引进国外科研机构、知名科技企业,搭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情况;

(五)协助我市创新主体拓展海外市场情况;

(六)组织国际科技交流活动情况;

(七)其他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开展情况。

特色类国合基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情况,吸纳国外创新资源情况;

(二)对外开展科技招商活动情况,举办和参加各类国际科技交流活动情况;

(三)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情况,承担各级各类国际科技合作课题情况;

(四)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情况;

(五)其他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向国合基地发出绩效评价通知,明确时间和流程。国合基地填报《沈阳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二)市科技局业务主管处室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资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照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保留其国合基地资格;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合基地,给予政策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引进国外智力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国合基地资格:

(一)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中途退出绩效评价的;

(三)依托单位主动申请撤销,或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且无法进行变更的;

(四)出现影响科技安全的有关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

(六)隐瞒重大事项变化或整改后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七)存在其他不宜继续作为国合基地的情形。

被取消或放弃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三年内市科技局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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