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下达2024年沈阳市科技计划(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6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有关部署,落实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现将2024沈阳市科技计划(第一批)项目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项目资金下达

本批次科技计划包括重大科技专项(自主研发联合攻关类)、沈阳市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专项(目标导向类)、科技创新平台(绩效奖励)、华晨宝马新能源产品及高科技补贴、中国医科大学高质量发展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科技创新平台(新批建国家级)、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奖励专项和科技工作专项等9个专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本次下达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其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纳税所在区、县(市)承担。

二、项目合同签订

请前资助项目承担单位于4月9日前将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审核通过的合同书纸质版一式三份(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财务负责人章)送至市科技局履行合同签订程序,并于2日内将签订完成的项目合同书及《项目实施承诺书》扫描成PDF格式,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申报-备案材料”模块进行上传备案。合同人工抄写确认内容需签字盖章。

三、科研经费管理

立项项目应按照《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其中,市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专项试行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请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包干制”实施细则》(沈科发〔202220)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

四、项目实施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等文件规定和项目合同条款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前资助项目资金要单独记账、专款专用,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申请项目验收超期申请或未完成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全部补助资金。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市科技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024年沈阳市科技计划(第一批)专项项目表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32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024年沈阳市科技计划(第一批)专项项目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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