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0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科发〔2020〕9号
关于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发〔2018〕19号)已实施一年,为进一步增强政策效果,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特制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扶持政策支持对象
申请扶持的创新创业载体应为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由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孵化设施、孵化能力及孵化成效等情况,择优给予相应建设经费补助。
二、扶持政策补助标准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孵化设施、孵化能力及孵化成效等情况,按照年度投入建设经费的50%,择优给予20万元-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建设经费投入低于40万元的不予支持。
建设经费主要包括:
1.孵化用工位办公家具、公共服务区域装修改造、网络接入等设施设备费用;
2.供入驻企业及团队使用的检测、测试、实验、中试、数据支持等孵化服务平台的建设费用。
三、扶持政策组织流程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填写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对拟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补贴经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未明确事宜,遵照《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发〔2018〕19号)文件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