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科发〔2020〕10号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资源整合作用,提升服务绩效,我局制定了《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沈科发〔2018〕47号),自动废止。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简称条件平台)建设,加强对条件平台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和工作站的管理和服务,提高条件平台绩效考评后补助资金(简称后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服务机构和工作站整合、开放、共享、服务能力,使条件平台成为整合资源、聚集需求、畅通渠道、高效运行的载体,依据《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管理办法(修订)》(沈科发〔2019〕62号)和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绩效考评依据:服务机构和工作站在条件平台信息系统实际发生并记录的开放共享科技资源、科技服务活动、经济社会效益等数据信息,以及按照市科技局要求报送的考评材料。
第三条 绩效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和操作方案,客观衡量条件平台运行服务效果。
第四条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单位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条件平台绩效考评工作的规划实施,制定考评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
第六条 后补助资金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统一安排。
第三章 考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考评对象:服务机构和工作站。
第八条 考评内容:按照条件平台建设要求,围绕服务机构和工作站的机构建设、资源整合、运营服务等工作,确定绩效考评内容。
服务机构考评要点:服务机构制度建设和云平台使用维护情况、开放共享科技资源情况、通过条件平台服务企业实现合同额和服务企业数量、创新券实施效果等方面。
工作站考评要点:工作站管理服务制度建设情况、聚集辖区科技需求、开展供需对接、培训等活动情况、促成科技成果在本辖区转化情况、推动实施创新券工作情况等方面。
第四章 考评方式
第九条 条件平台绩效考评采取日常管理与专家评审、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分类组织、定量比较、综合评价、择优鼓励,每年度考评一次。
第十条 考评方法:
1.对服务机构和工作站分别组织考评,分类设定后补助资金额度。服务机构按照依托单位性质,分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三类。
2.依据绩效考评得分情况进行排名,以不超过参评单位30%的比例择优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参评单位的30%计算后,采取四舍五入的原则确定最多择优单位数量,补贴单位名额可根据实际逐减)
3.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专家评分指标和客观评分指标,采用中位数计分法,计算总分。
第五章 考评流程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初发布绩效考评工作方案,明确考评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须在日常开展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工作过程中,及时在条件平台信息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信息。条件平台运营方每季度将有关数据信息统计后,报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的数据信息,作为各单位定量考评依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汇总评审意见,形成考评结果,经审核公示后,履行政府审批程序,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考评情况,给予高校、院所类服务机构1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补贴,给予企业类服务机构1万元的后补助资金补贴,给予区县工作站5万元的后补助资金补贴。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可用于检验仪器的日常维护、耗材购买、人员培训、检验检测人员的绩效、服务机构(工作站)的宣传、推广培训、聘请专家服务团队等方面的支出。
获得5万元以上(含5万)补贴的服务机构、工作站,需要在拨付资金1年内上报资金使用绩效报告。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和工作站的依托单位负责后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财企〔2017〕439号)执行,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明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使用合规。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后补助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