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7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科发〔2019〕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减轻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的负担,现对《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1.项目验收完成期限
对2019年5月底前到期的已提交验收申请且审核通过的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允许延期至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
2.项目预算调整比例
对项目补助资金预算总额不变,调整直接费用中各项费用,调整比例超过10%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其中调整直接费用中设备费比例超过10%的应报科技局审批,并作为验收依据。
3.指导性计划自筹资金投入审核标准
指导性计划项目的自筹资金投入应不低于自筹资金预算的60%。
4.需采取现场会议验收方式的项目标准
对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项目,项目管理处室或项目验收单位等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验收的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可采取现场会议验收方式。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3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