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科发〔2020〕13号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动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加强我市新型研发机构规范化建设、市场化运行、高质量发展,提高产业公共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构建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根据《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沈科发〔2019〕42号),制定本意见。
一、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特征
与传统科研机构相比,新型研发机构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功能定位新。以市场为导向,注重提供产业技术、引领产业发展方向、服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开展科技研发、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和高端人才的集聚培养等功能。
(二)建设模式新。实行“多元投入”,主要由社会力量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办。一是“官办民助”模式,无编制、事业费、主管部门,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完全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是“国有新制”模式,由高校、科研院所或地方政府为主创办,采用企业化管理和运营机制。三是“企业溢出”模式,由企业内设的研发部门发展壮大,逐渐成为独立运行的新型研发实体。四是“自主创办”模式,由企业、高校院所及社会力量创办,由优秀创新团队领衔,集成创新资源,以技术及服务为产品的新型研发实体。
(三)激励机制新。以实现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为目的,建立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岗位考核制度,实行合同科研、自主分配、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
二、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目标
我市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指面向某一重点行业或产业领域,主要开展产业前沿技术、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熟化、服务以及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培育、人才引进等活动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协同创新中心。指以市场为导向,以重大装备、创新产品研制为核心,由不同创新主体参与组建的独立法人实体,实现多种技术、资源、人才、要素、机制的有效集成和协同创新。
(三)国际研发机构。指国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在沈设立的独立法人性质的区域性研发总部或研发分支机构;本地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际知名研发机构联合组建的,以技术研发为主要方向的独立法人实体。
我市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发展目标是:
(一)总体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人工智能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航空装备制造、生物制药与数字医疗、农业与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链细分技术领域,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联合共建等形式,建设体制新、机制活、特色明、能力强、品牌响的新型研发机构,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增强产业技术供给能力和产业创新水平。
(二)阶段目标。聚焦企业和产业科技创新需求,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保障,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形成我市新型研发机构规范化、开放化、多元化、专业化发展的良好格局,大力提升我市创新体系整体效能。2020年全市新型研发机构达到30个,2025年达到60个。
三、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
我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主体。在沈阳地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可由产业园区、高校、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以及科技人员等自建或联合建设,鼓励人才团队控股。
(二)人才队伍。拥有一支人员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人才队伍,由该领域内符合《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领军人才牵头主持;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且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占研发人员总数的1/3以上。
(三)场地条件。具有能够满足开展研发需要的固定场所,产业技术研究院不低于3000平方米;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研发机构不低于1000平方米。
(四)科研条件。具有开展技术研究、产品试验试制等所需要的科研仪器、设备等,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10%以上。
(五)创新能力。掌握该领域先进技术,有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对未来3-5年的发展有明确的目标和清晰的规划,能够持续产出引领产业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
(六)服务能力。建立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具备服务该领域产业技术创新的测试、试验、验证、中试、熟化等设施和人才条件,技术性收入(指纵向科研项目收入、经技术市场登记的“四技”收入、专利许可收入、技术股权收入等)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七)治理结构。建立市场化的商业模式、人才激励制度、薪酬分配制度,企业化的研发、转化和运营等运行机制。
四、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服务
市科技局负责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审核、认定、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服务工作。
(一)认定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综合管理处室发布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启动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
2.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填写申报材料。
(1)申报名称。应规范填写。“沈阳市XXX产业技术研究院”“沈阳市XXX协同创新中心”或“沈阳市XXX国际研发机构”
(2)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书、建设方案(建设情况报告),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科研诚信承诺书、产学研合作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审计报告、场地设备、人才队伍等相关证明材料。
3.初审推荐。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4.调研复审。市科技局领域业务管理处室分别对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调研、复审,在确保相关申报信息完整、规范、准确后,组织符合要求的机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5.评审论证。市科技局领域业务管理处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机构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科研条件及能力、人才团队情况、财务情况和治理结构情况等内容评审打分、出具评审意见。
6.公示认定。市科技局综合管理处室根据领域业务管理处室推荐意见提出认定建议,报局党组会审定,并履行网上公示程序后,发文认定。
(二)绩效评价。重点考核已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治理结构等。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不予安排当年补助资金。
1.评价内容
(1)创新人员。包括职工总人数、研发人员人数、在职研发人员数、柔性引进研发人员数、高层次人才人数以及研发团队总数等。
(2)创新条件。包括场地面积、科研仪器数量、科研仪器原值以及研发投入等。
(3)创新成果。包括攻克关键技术、研发新工艺、研发新产品、形成技术标准、取得知识产权、获得科技奖励以及产学研合作等。
(4)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实现利税以及创办或孵化科技企业等。
(5)治理结构。包括法人实体注册、资本投入、治理制度等。
2.评价方式
(1)市科技局各领域业务管理处室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半年统计数据报告、年度统计数据+绩效评价报告”方式,对每个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全方位、动态化绩效评价,按“优秀、合格、不合格”划分评价等级,形成《领域绩效评价报告》。市科技局综合管理处室汇总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
(2)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要求填报阶段性运行情况报表、报告,包括机构建设进展、取得成果、存在问题及建设计划等。
(三)过程管理。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项目按照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1.资金管理。市科技局领域业务管理处室采取“银行托管”、运行审计等方式加强补助资金监管。获得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应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产业技术研究院研发投入按合同约定配套不足的,按照不足比例退回前补助资金,其中,配套研发投入不足约定的60%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再给予当年后补助。
2.变更管理。已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化、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撤并重组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1个月内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向市科技局领域业务管理处室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如未按期报告或未通过资格核实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产业技术研究院项目合同执行期内允许办理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12个月,后续补助支持顺延。
3.诚信管理。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时应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管理。已认定机构存在失信或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撤销相关资格,并追回结余或全部补助资金。
五、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政策
(一)新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前资助+后补助”方式给予500万元或1000万元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每年市科技局与每个产业技术研究院签订为期12个月的项目合同,明确考核任务指标及不低于500万元或1000万元配套研发投入,先给予一半补助;合同期满验收通过后,再给予剩余补助。
(二)新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在认定后连续3年,每年按照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后补助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3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新认定的国际研发机构。由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我市设立的,按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国际研发机构联合建立的,按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一次性予以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重要举措,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生力军,担负着开展科技研发、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培育科技企业、集聚培养高端人才的重大使命,是城市提升竞争力、实现新跨越的重要平台。我市将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加强规范指导和管理,全面优化政策环境,为沈阳新动能培育、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