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科发〔2021〕4号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评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动态管理,按照《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沈科发〔2020〕23号)文件规定,市科技局将组织开展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三年运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全面了解和检查中心3年的建设和运行状况,总结中心建设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实现中心分级管理,建立退出机制,研究出台支持中心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奠定基础。
二、评估范围
2017年获批的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共15家(名单见附件1)。
三、评估内容
(一)建设水平。包括中心建设、网络建设、发展潜力等3个二级指标和7个三级指标;
(二)科研产出。包括协同研究、临床转化、学术地位等3个二级指标和6个三级指标;
(三)社会服务。包括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等2个二级指标和5个三级指标。
(四)建设目标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评估原则
1.客观三公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评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2.强化定位原则。注重中心的地位和作用,面向我市疾病防治需求和临床应用,打造高标准、协同化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基地。
3.引导发展原则。通过评估引导中心在关注科研创新的同时,重视中心的网络建设,突出临床转化,强调公共服务。
五、评估流程
中心运行评估由市科技局和市卫生健康委(简称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由市科技局牵头,相关单位和专家参与。
1.由管理部门发出通知,确定需接受评估的中心名单,部署评估工作。(时间:3月22日-4月1日)
2.各中心依托单位按照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提交中心绩效评估自评价报告(附件2)、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报告(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等。(时间:4月2日-4月11日)
3.管理部门组织由5-7名专家组成的综合评议专家组,以会议评审形式开展中心运行情况评估。(时间:4月12日-4月18日)
4.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接受评估的中心进行现场考察,根据汇报答辩情况,结合现场考察报告,形成对各中心的专家评估意见。(时间:4月19日-5月中旬)
5.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对于评估不合格的中心,限期整改。(时间:5月底前)
六、工作要求
1.各中心及依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评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时间节点提交相关材料。
2.请各中心于4月12日下班前将评估报告、绩效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等材料(签字盖章)7份送至市科技局社发处(地址:科学宫办公楼525房间);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8940156105@126.com。
联系人:市科技局社发处 张颖
电 话:23768180
附件:
1.2017年获批的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名单
2.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自评价报告
3.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报告编写提纲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17年获批的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名单 2.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自评价报告 3.沈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报告编写提纲.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