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5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科发〔2020〕20号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完善农村科技人才培训工作,加强“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依据《沈阳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17〕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班是指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举办、委托沈阳农业大学承办的以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培训班。目的是通过选拔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入大学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培养一批既知晓农业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又具有农业实践技能;既能够依靠科技带头致富,又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科技实用人才,加快推进沈阳市农业领域科技创新和创业。

第三条  培训的原则

(一)择优选拔、重点倾斜。按照“本人申请、沈阳农业大学与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初审和推荐、市科技局核准审定”的程序择优选拔符合基本条件的农民到大学培训,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沈阳农业大学与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落实招生指标。

(二)共同参与、合力推进。充分发挥沈阳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学科及师资优势,充分发挥各区、县(市)政府以及乡镇政府的职能作用,全力推进“青年农民上大学”人才培训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讲求实效、突出特色。培训班坚持以“实用”为基础,以“理念提升”为目标。教学内容做到与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相结合,与学员的实际接受能力和实际需求相适应,提高学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应用技术成果的能力。在学习实用技术基础上,重点提升创业创新理念。

(四)学用结合、学以致用。既要重视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也要注意加强对学员结业后的指导与帮助。积极引导和鼓励学员将所学的知识与技能充分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去,不断发展壮大现代农业产业。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在我市农村区域从事农业及相关产业,初中以上文化,18-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有学习专业技术强烈愿望的农民。

第五条  将科技援疆和与西部城市对口合作纳入培训范围。本着“协同合作、互利共羸”原则,做好与新疆塔城、陕西延安等友好城市对口合作培训工作,结合实际培养相关专业人才。

第六条  学员志愿参加,在校培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人身、财产和消防安全。

第七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免收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交通和生活费用自理。

第八条  学员参加课程学习和教学实践,学时数达到规定要求并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可获得沈阳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后可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九条  培训学员须与学校签订在校培训期间的相关协议,明确学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员违反规定、协议造成的后果由学员本人承担。学校未组织校内培训或学员未在校期间出现的一切问题由学员本人负责。

第十条  为确保培训学员的人身安全,培训过程中为每位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培训招生与报名

第十一条  建立沈阳农业大学与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工协作、有机配合的招生机制。制定当年招生计划,并及时发布招生通告,开展招生宣传、发放招生海报和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学员报名由沈阳市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或直接向沈阳农业大学报名。对错过报名时限的农民学员,经区、县(市)推荐、履行程序后可插班学习。报名学员需要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区县(市)、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  由沈阳农业大学与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对报名学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学员报市科技局备案后,发布录取通知和开学报到通知。

第十四条  学员按照录取通知到沈阳农业大学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根据学校课程安排参加培训。

第四章  培训教学与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班主要开设“养殖”“林果(含花卉)”“蔬菜(含食用菌)”“大田作物(含农资)”等专业课程。同时,每个专业增设“现代商业管理”与“农业互联网+”以及时事政策等方面的内容。沈阳农业大学可根据学员实际需求,增加或减少相关专业的讲授内容。

(一)养殖专业 主要培训内容为: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动物疫病防治、场所管理、饲料配制等。

(二)林果(含花卉)专业 主要培训内容为:果树栽培、种苗繁育、园林绿化、林业经济、病虫害防治、果品贮藏保鲜等。

(三)蔬菜(含食用菌)专业 主要培训内容为:蔬菜栽培、种苗繁育、病虫害防治、温室建造、蔬菜贮藏保鲜等。

(四)大田作物(含农资)专业 主要内容为:水稻、玉米、小麦等大田作物的栽培、土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治、经营及服务等。

第十六条 培训的方式:原则上学员到校脱产学习(因疫情、政治需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特殊情况除外),培训时间为半年或一年,由沈阳农业大学负责教学和日常管理,实行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专题讲座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其中,保证教学实践课程在全部教学中占有一定比例。

培训班分为普通班和提高班。普通班面向有农业技术需求的学员,以讲授和实践农业专业技术为主。提高班面向从事农业经营和管理的学员,以讲授和实践农业经营管理为主。普通班为常年设置,提高班根据实际需求不定期举办。

第五章  培训保障与措施

第十七条  为加强“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班的组织领导,建立“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班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科技局、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沈阳农业大学共同参加,研究落实培训班招生、教学、实践、管理等有关方面的计划方案,协调解决培训工作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招生和培训经费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招生、培训、实践基地建设、创业资助、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市科技局每年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与沈阳农业大学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监督管理。沈阳农业大学应当遵守财务管理规定,报告招生和培训情况,配合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实用性、针对性,强化现场教学实践环节,由沈阳农业大学选择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或示范户,每年支持建设“青年农民上大学”教学培训实践(实习)基地2家,每家基地建设补助经费1万元。

第二十条 为鼓励学员学成后返乡创新创业,运用所学知识在农业生产一线发挥技术推广和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作用,在培训班学员中评选优秀学员为青年科技示范户,对其开展的创业项目给予资助。具体资助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由沈阳农业大学与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沈阳农业大学负责总体招生计划的编制、资料印刷和发放、招生工作培训和经验交流以及基层走访、宣传等工作。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招生和学员质量把关及应届、往届培训成果基础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各区、县(市)招生、培训等相关情况不定期向各区、县(市)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在“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班管理办法》(沈科发〔2018〕67号)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沈阳市“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