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科发〔2020〕18号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卫生研发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公共卫生研发专项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公共卫生研发专项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科研攻关体系和能力建设,按照《沈阳市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中心规划(2018-2030年)》(沈委发〔2018〕30号)要求,紧密围绕“健康沈阳”建设需求,突出解决重大慢病防控、人口老龄化应对等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不断提升健康领域创新和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卫生研发专项是指为加大卫生健康领域科技投入,加强生命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医疗健康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加快提高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科研攻关体系和能力建设而设立的专项。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专项项目的形成、经费配置、过程管理等具体组织管理行为,以及执行或参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四条本专项按照“开放申报、竞争选择、定额补助、预算使用、事后验收”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本专项着力支持重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常见多发病医疗技术提升、医工结合协同创新研究等公共卫生方面的研究。
1.重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项目。加强健康沈阳科技支撑,加强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治技术研发,充分发挥国家、省、市级各类创新平台作用,开展高水平临床研究和转化医学研究;
2.常见多发病医疗技术提升项目。开展疾病基础研究和临床技术提升研究,解决重点疾病防控中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把握生物、信息、工程等科技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加快引领性技术的创新突破和应用发展,重点支持生命组学、精准医疗、新型诊断、生物治疗、微创治疗等前沿及共性技术研发,形成一批急需突破的先进临床诊治关键技术;
3.医工结合协同创新研究项目。强化医工结合,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与本地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开展临床医疗技术研究,创新药物开发,国产医疗器械性能提升、产品验证、临床试验等,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六条本专项资金采取事前一次性资助的支持方式,实行总量控制、定额资助。重大疾病诊疗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支持经费每项50万元;常见多发病医疗技术提升项目支持经费每项5万元;医工结合协同创新研究项目支持经费每项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七条本专项的组织方式按照市科技计划编制工作安排要求,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上进行申报、审查、评审和立项。
第八条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专项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医疗卫生行业的机构。
2.申报重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国家、省、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具有领域技术专长,课题组人员结构合理,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3.申报医工结合协同创新研究项目,必须与企业联合申报,申报单位须提供与在沈阳注册的医药与医疗器械企业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
4.申报常见多发病医疗技术提升项目,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硕士以上学历,具有从事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的经历和经验。
5.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没有主持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同一年度、同一计划类别的项目只能申报1项,项目组成员参加的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
第九条本计划项目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
(一)创新指标:通过本专项的实施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疾病防治新技术和新方法,开发一批临床急需的诊疗产品,形成专利、论文、专著等;
(二)经济社会效益指标:社会应用情况及效益等;
(三)其他指标:人才(团队)建设情况;
以上指标要量化、有依据、可考核。
第十条本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申报承诺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负责人职称、学历证明等;
(五)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材料(合作研究协议等)。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资格与信用,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聘请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期的研发目标、创新成果、技术水平、实施绩效等进行评审,并提出量化评分结果或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和拟安排项目数量,提出拟推荐立项计划项目;经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后,确定立项项目。
第五章 项目立项管理和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本计划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确定验收时间节点和考核指标,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
第十五条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市科技局对专项项目开展常态化管理,以年度为节点对项目进度安排执行状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科技创新成果产出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