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31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21230



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1. 总 则

第一条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简称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效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按照国家、辽宁省和沈阳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项目,是指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政策和要求,通过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组织立项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和专项,主要分为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和不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组织申报、立项管理、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二)不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计划项目主要采取前资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市科技局在编制发布的相关专项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计划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计划体系设置

第六条 计划项目按照市科技计划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生态营造等五大类计划和科技工作专项,每类计划下设若干科技专项。

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计划项目实施绩效,在保持相对稳定和连贯的基础上,可调整、增减、变更各计划类别和专项。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工作重点及重大创新需求,制定年度科技计划编制工作安排方案,明确年度启动的计划类别和专项、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实施方式等。


职责与分工

市科技局是计划项目的行政管理主体,主要负责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年度科技计划编制工作安排方案,编制并发布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组织计划项目申报、形式审查和评审论证。

(二)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变更、终止、撤销、验收等过程管理,以及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按照市政府批复文件及相关程序要求,下达拨付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四)开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五)对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估。

(六)计划项目管理其他相关事项。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是计划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

(一)严格履行计划项目合同义务,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及完整的验收材料。

(二)建立健全内部项目管理制度,保证计划项目实施条件,按要求落实自筹(配套)资金。

(三)按约定报送计划项目阶段性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市科技、财政、审计、监督等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审计、绩效评价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根据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应配合落实的事项。

十一专业机构是计划项目管理的服务主体。主要指在沈阳市辖区内注册登记,有组织开展各类计划项目的评审论证、财务审核、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服务能力的科技管理类事业单位、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会计事务所等,由市科技局指定或遴选确定。专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受托开展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评审报告,汇总反馈评审结果。

(二)受托开展计划项目过程管理事务性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受托开展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汇总反馈验收结果。

(四)受托开展计划项目预算审核、已支出经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及自筹能力评估,如实客观地出具财务审查(审计)意见。

(五)受托开展计划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六)负责市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指导和服务评审专家开展工作。

(七)负责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及后台技术支持。

(八)受托开展的与计划项目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十二评审专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评审、评价或咨询意见

(二)依法保护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及有关科技成果,严格保守计划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履行评审专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相关专项的实际工作需要,可委托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助市科技局组织项目申报、资格审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推荐意见。

(二)协助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抽查),推进项目实施。

(三)及时协调反馈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指南编制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聚焦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范围、考核重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相关专项实际需要,广泛征集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需求和指南建议,在筛选、论证、凝练基础上编制形成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不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依据相关专项实施细则制定和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工作的实际需要,探索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和项目组织管理模式。

(一)对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批示或会议纪要等已明确部署或交办的重大事项,或涉及产业、民生等领域应急需求的重大事项,市科技局可简化组织方式和流程,以确保计划项目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撑引领作用得到及时有效发挥。

(二)对于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专项或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对于能够显著提升沈阳市头部企业本地配套率,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可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遴选优势创新团队与发榜方联合实施。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条件。计划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实施计划项目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应有研发经费投入;

(四)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项目申报单位、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除特殊要求外),应按照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计划项目申报系统在线申报和提交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作出申报承诺。

第二十一条申报限制。主要包括:

(一)同一项目或内容雷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计划专项。

(二)同一项目或内容雷同的项目,已获得市政府资金支持的,不得申报(市政府安排的项目和符合连续支持政策的项目除外)。

(三)对享受专项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除外),原则上执行期内除以奖代补项目外,不再支持该专项领域方向内的其他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市计划项目、未按期完成验收市计划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当年度签订合同类项目。

(五)在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

(六)其他限制申报要求。

第二十二条鼓励沈阳市头部企业牵头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或其他科技型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申报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资格与信用,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报单位修改后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报。申报单位不按时或拒绝修改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不予受理。


第六章 评审立项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主要包括:

(一)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建设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并指导其建立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二)计划项目的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工作由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评审意见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计划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市科技局建立健全计划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规则,指导专业机构规范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调研。市科技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相关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调研,调研情况作为计划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主要包括:

(一)指标分配。市科技局综合考虑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提出各计划专项拟安排项目数量或预算控制额度。

(二)审查推荐。市科技局综合考虑评审意见或绩效评价结果、项目调研、指标分配等因素,提出推荐立项计划项目。

(三)审议确定。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对推荐立项计划项目进行研究审议,确定拟立项计划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通过局官方网站公示拟立项计划项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核实并作出是否调整的意见。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立项下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后应及时到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备案。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三十条 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履行责任和义务,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阶段任务目标,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变更备案材料及变更申请的批复意见,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终止。主要包括:

(一)在项目执行期内,因客观原因导致计划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申请终止项目,经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时退回结余专项补助资金。

(二)未及时办理申请终止手续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予以强制撤销,依法依规追缴全部专项补助资金,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三)项目终止后,原项目任务合同书不再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撤销。主要包括:

(一)计划项目超期或在执行期内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经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时退回全部专项补助资金。

(二)未及时办理申请撤销手续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予以强制撤销,依法依规追缴全部专项补助资金,并将项目承担单位(高等学校为二级学院或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三)项目撤销后,原项目任务合同书不再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主要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1个月之内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

(二)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类型。

(三)验收通过项目,原则上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1.涉及分期拨款的,拨付剩余专项补助资金。

2.涉及自筹资金到位不达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标准退回专项补助资金。

(四)验收结题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标准退回结余的专项补助资金。涉及分期拨款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五)验收不通过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由市科技局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建立过程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规范过程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体系,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计划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监督一般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财务审计等方式。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承担单位、专业机构等法人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科研人员在计划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三)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估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加强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监督评估结果优化项目管理,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科研诚信评价等结果作为计划项目立项、资金安排、过程管理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十计划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过程中涉及科研诚信或违规事项,按照《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章 附 则

四十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18106号)同时废止。已立项未验收的计划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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