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超市 > 政策文件
”兴沈英才计划“科技人才政策配套实施细则——细则7.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3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细则7

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

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难题,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与发展,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技术开发能力强、中试熟化服务水平高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立领域全覆盖、管理体制新、运行机制活、中试成效好的中试服务网络体系,加快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沈转移转化,依据《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2024年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和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或是以加工、生产一般工业产品为主要经营业务,同时承担同类技术项目中试和产业化配套协作工作的平台。

第三条  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专项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每年6-8月份申报,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四条  中试基地建设专项的实施主体是市科技局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各实施主体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具体职责如下:

1.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和项目初审,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筛选并确定被投资企业。

    2.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须为与市科技局签订委托协议的国有性质企业。负责对专家评审确定的被投资企业协商投资额度和约定占股比例;负责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尽职调查,形成股权投资建议和意见,并代表市科技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将专项资金以注册资本金形式投资到指定企业;负责对股权进行日常监管,建立相应的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  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市科技局备案的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沈依法注册成立或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所有者权益(含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支持方式。采取财政专项资金入股中试基地方式。

第七条  支持标准。对专家评审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按得分排名情况择优给予投资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投资资金额度不高于被投资企业建设总投入的25%,约定资金占股比例不超过10%,投资回收期不低于5年,股权优先购买权和投资收益无偿让渡被投资企业。

第四章  评审内容及流程

第八条  评审内容。中试基地建设专项评审内容为以下有关事项:

(一)建设投入情况(绩效评价权重25%):非土地、厂房等的固定资产投入,人员、试验材料等支出。

(二)平台及项目情况(绩效评价权重25%):依托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对外开展中试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三)中试服务收入情况(绩效评价权重20%):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外开展公共技术中试熟化、中间试验等服务收入。

(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绩效评价权重20%):经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验证并实现本地转化的科技成果实现的转化收入及成果产业化收入等情况。

(五)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绩效评价权重10%):包括基地管理制度和经费独立核算财务制度的建立,专业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立,以及绩效考核和有效奖励激励机制的建立等。

第九条 评审流程。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具体负责中试基地建设专项的评审工作。申报企业须向市科技局提交《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专项申报表》《沈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自评材料》及证明材料,并提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评审组依据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核查,并根据评审规范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

第十条  项目立项。由市科技局依照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投资名单,经社会公示且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投资入股流程。股权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尽职调查,与被投资企业协商投资额度和约定占股比例,代表市科技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并将专项资金以注册资本金形式投资到被投资企业。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专项项目原则上参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按照每年科技人才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人才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原则上不与我市其他专项资金项目重复支持。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