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6
沈阳市科技企业引进创新项目技术合同补贴
人才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破解“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依据《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2024年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科技企业引进创新项目技术合同补贴人才专项重点支持我市企业引进高校院所的创新技术,不断提升其创新能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沈阳市科技企业引进创新项目技术合同补贴人才专项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每年6-8月份申报,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一)在沈阳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创新团队。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破解我市产业需求“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按照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0%—40%给予分档递进补助,同时对企业创新团队给予补助。
(一)引进高校院所创新项目,签订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 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20%的支持;给予创新团队实际支付技术合同费用不超过5%的支持。
(二)引进高校院所创新项目,签订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含3000万元)的,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成交额(超出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30%的支持;给予创新团队实际支付技术合同费用不超过8%的支持。
(三)引进高校院所创新项目,签订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成交额(超出3000万元部分)不超过40%的支持,最高补贴2000万元;给予创新团队实际支付技术合同费用不超过10%的支持,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六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补助项目不超过1项。
第七条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向及条件
第八条 支持沈阳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聚焦产业转型升级“三篇大文章”的20个重点产业链方向上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项目为申报当年的前两个年度内启动实施的技术开发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投入。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技术水平。企业引进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结合我市产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经企业验收,完成技术开发任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三)经济效益。单位财务状况良好,申报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项目启动实施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
第十条 企业与高校院所已经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科技企业引进创新项目技术合同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启动年上一年度单位年度审计报告和申报年上一年度单位年度审计报告。
(四)创新团队主持该项目的证明。
(五)项目产生社会效益证明、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
(七)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付款凭证(含银行对账单)及出让方收款凭证(含银行对账单)。
(八)申报项目诚信承诺书。
第五章 组织实施及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由企业负责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申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名单,经社会公示且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科技企业引进创新项目技术合同补贴人才专项实施细则项目原则上参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按照每年科技人才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人才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原则上不与我市其他专项资金项目重复支持。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