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5
沈阳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补助资金
人才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驻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发挥技术经纪人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作用,依据《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2024年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补助人才专项重点支持驻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职务完成人(团队),将其优质成果转化落地沈阳,并推动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
第三条 沈阳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人才专项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每年6-8月份申报,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一)驻沈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团队)。
(二)经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的技术经纪人。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对驻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按照每年每项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合同费用的5%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补贴,每人(团队)每年每项最高50万元。
(二)技术经纪人。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技术经纪人评为“服务之星”,每年评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30名,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七条 申报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须是驻沈高校、科研院所中具备科技研发能力的科研人员或团队,具有承担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课题研究的经历。申报项目及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名单须在申报单位履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在申报当年的前两个年度内,已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合同,并经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转化。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30万元,每个合同只能补贴一次。
第八条 技术经纪人指经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从事挖掘企业需求、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等技术转移服务的人员。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高校、科研院所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技术合同补贴申请表。
(二)高校、科研院所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报项目及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名单公示证明。
(四)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
(五)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收款票据、银行进账单和记账凭证。
(六)申报项目诚信承诺书。
第十条 技术经纪人补助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技术经纪人备案登记表。
(二)技术经纪人挂靠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三)沈阳市企业技术需求征集表。
(四)参与科技成果对接路演等活动证明,包括会议通知、参会回执、影像记录等。
(五)在技术转移活动中,提供专业化服务签订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合同。
(六)申报项目诚信承诺书。
第五章 组织实施及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高校、科研院所,技术经纪人挂靠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申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审,依据绩效结果择优确定拟补助名单,经社会公示且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人才专项实施细则项目原则上参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以及个人(团队)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按照每年科技人才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人才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原则上不与我市其他专项资金项目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