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4
沈阳市路演平台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全市路演平台的对接服务作用,丰富项目融资落地渠道,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依据《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2024年版)》《沈阳市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路演平台专项重点支持我市组织科技企业融资路演、大学生创业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科技企业银企对接、培训等活动的依托单位,助力创新创业项目、科技型企业与金融机构有效对接,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第三条 沈阳市路演平台专项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每年6-8月份申报,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范围、 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年度考核评价中获得优秀(绩效考核在85分以上)的路演平台。
第五条 支持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路演平台建设单位应为沈阳市地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具备开展路演的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
3.具备良好的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具有较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资格条件
1.路演平台应在市科技局备案。
2.每年开展科技类项目路演等活动10场以上(含创新创业大赛)。
第三章 评审流程
第六条 组织备案。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发布备案通知,组织开展路演平台备案工作。备案路演平台需提供以下资料:
1.路演平台基本情况、服务能力、发展思路等方面的介绍。
2.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3.路演场地、服务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4.路演活动统计。
5.金融服务等服务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组织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路演平台开展项目申报。申报路演平台需提供以下资料:
1.路演平台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
2.当年路演场次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
3.路演服务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评审形式。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采取答辩和现场调研等形式对路演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评定优秀等次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平台取消备案资格,整改后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 评审内容。
1.服务能力(绩效评价权重50%)。主要评价路演平台的管理制度建设、场地与设施设备、服务人员、项目征集、储备、策划、跟踪落地能力、金融集聚能力等情况。
2.路演绩效(绩效评价权重40%)。主要评价每年组织的路演场次、路演项目、路演宣传、路演企业资质等情况。
3.社会贡献(绩效评价权重10%)。主要评价服务的大学生项目落地、路演企业发展、获得融资等情况。
第十条 审定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对评定优秀等次的路演平台履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下达。立项项目经局党组审定、市政府审批后,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下达工作。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采取奖励的方式,每项给予最高 1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按照每年科技人才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人才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