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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沈英才计划“科技人才政策配套实施细则——细则2.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专项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3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细则2

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

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引进培育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加快新质生产力生成,推动我市重点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依据《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2024年版)》,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专项立足服务沈阳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围绕汽车及零部件、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机器人)、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食品、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10个重点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领域,引领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专项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6-8月份申报。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支持类别。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分为创新团队、创业团队两个类别。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创新团队

1.由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结合自身创新发展需求实际,近3年内引进沈阳市以外的科技人才创新团队。

2.企业运营良好,具有明确的技术需求和较为完善的配套支持措施,能够为引进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和研发环境。

3.创新团队应以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为核心,主要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团队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4.创新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较丰富的研发经验,研究水平及成果居行业、领域前列;可为企业提供技术产品或技术解决方案,助推企业产生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5.创新团队应与引进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聘用)协议。

(二)创业团队

1.创业团队为近3年以来市外来沈创业的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研究水平居行业、领域前列,创业方向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创办的企业创新性强、发展潜力好。

2.创业团队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为企业的法人或主要创办者(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3.创业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核心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4.创业团队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200万元(不含各级财政资金)。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支持方式。对创新创业团队,根据实施绩效情况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奖励资金可全部用于团队成员的生活需要。对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支撑作用的战略科学家领衔的“项目+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创新团队

根据团队的人才层次、团队结构、研发效益、成果产出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为该项目团队投入研发费用的30%(不含薪酬),给予每年单次最高50万元奖励,最多连续支持3年。

(二)创业团队

1.初始阶段(创办企业2年内),按照项目自有资金(不含基建)已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团队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启动奖励资金;单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万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发展阶段(第3-5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万元并呈增长趋势,按照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增长部分的15%,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和立项程序

第八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每年统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第九条  组织申报。依托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系统实行线上申报,每年相对固定时间组织。

第十条  资格初审。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市)有关部门负责初审。

第十一条  审定公示。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核,并通过官方网站对拟支持的项目履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下达。立项项目经局党组审定、市政府审批后,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下达工作。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引进的省级以上项目、各区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重点先导产业领域引进的人才项目,可简化评审程序并择优推荐。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沈阳市创新创业团队获得支持后,创新团队带头人3年内原则上不得转换工作单位,不能离职,确需转换工作单位或离职调离的,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沈阳市创新创业团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

1.创新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离职、离岗,或离开沈阳等。

2.创业团队企业股权、管理团队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企业存在经营风险;创办企业已注销、搬离,无法正常经营等。

3.其他需要终止资助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按照每年科技人才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人才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