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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奖励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8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奖励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沈阳市恢复和扩大消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3〕14号),规范和加强沈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奖励专项实施和管理,以《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财企〔2022〕107号)为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执行统计报表填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入统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四条  对沈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入统企业年营业收入(1-11月份)同比增速达到10%(含)-20%的,按照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对沈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入统企业年营业收入(1-11月份)同比增速达到20%(含)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额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第六条  企业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计划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2.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企业按通知要求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以正式行文的方式将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科技局推荐;

      3.市科技局对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奖励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核定拟奖励金额,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承诺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原件);

      3.企业上两个年度1-11月份“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填报的上年度1-11月份“财务状况表”(系统截图)。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十条  涉企奖励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第十二条  年度中,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获得奖励的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存在违规作假行为的企业,由企业及其相应推荐单位承担有关责任,并追缴相应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