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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科技园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9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大学科技园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沈科创委发〔2023〕1号),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沈阳市大学科技园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大学科技园专项(以下简称“科技园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四条 科技园专项的实施主体是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筛选并确定被支持单位和支持额度。

    第三章  支持对象、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标准。择优给予驻沈国家级、省级、市级大学科技园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评审内容及流程

    第七条 评审内容。

    1.建设运营情况(评分权重20%):园区、楼宇、场地等空间建设、使用情况,面积情况,规划情况;运营模式、工作机制、管理体制情况。

    2.平台资源情况(评分权重20%):依托高校的科技创新平台(含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等)、检验检测平台、成果转化中试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平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科技投融资平台等建设和使用情况。

    3.成果转化情况(评分权重20%):开展促进科研人员(含师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情况,政策制定情况,激励科技创业情况。

    4.合作共建情况(评分权重20%):与省内外其他高校、院所、企业以及众创空间、孵化器、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投融资机构的合作共建情况。

    5.经营收入情况(评分权重10%):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含检验检测、中试服务等)、企业孵化、人才培养、投融资等服务收入情况。

    6.管理体系情况(评分权重10%):包括基地管理制度和经费独立核算财务制度的建立,专业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立,以及绩效考核和有效奖励激励机制的建立等。

    第八条 评审流程。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具体负责大学科技园专项的评审工作。申报企业须向市科技局提交《沈阳市大学科技园专项申报表》及营业执照或依托单位推荐意见函,入驻科技园单位(含企业和各类创新平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评审组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核查,并根据评审规范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科技园专项原则上参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