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3
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着力引进一批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高精尖缺人才需求,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海外高端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高端外国专家资助专项的制度建设、申报组织、评审论证、计划编制、审批下达工作,每年7-9月份组织申报。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市级高端外国专家(以下简称外国专家)是指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发展我市经济的科学家、科技、经济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创新创业人才。
(二)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团队(以下简称外国专家团队)是指由2人以上(含2人)外国专家组成,在申报单位实施同一项目的人才团队。
(三)外国专家须具有外国国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
4.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外国专家。
(四)外国专家或团队由申报单位引进,与申报单位签订年薪合同,合同执行期已满12个月,且合同执行期内,实际取得年薪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税),在申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超过30天,可申请年薪资助。对于采取远程合作等方式实施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能证明外国专家或团队申报要求工作量的网上工作图片、视频、邮件等证明资料。
(五)外国专家团队由申报单位引进,与申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且协议执行期内,实际取得报酬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税),不受在沈工作时间限制,可申请一次性奖金奖励。
(六)申报单位为驻沈非外资单位或中资控股单位。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每年申报上一年度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即可申报。
(二)《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计划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三)附件主要包括: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计划项目简介,申报单位的性质证明,申报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中外文年薪合同复印件(必须双方签署盖章),年薪支付证明和完税证明,海外任职证明(附中文翻译)、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证明、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所获奖励证明、远程工作视频证明、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估报告。
(四)申报单位须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纸质文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电子文档须与纸质文件一致并刻光盘报送。
第三章 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 评审。
(一)程序。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计划集中进行评审,评审按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审定和报市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审查。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单位和外国专家(团队)是否符合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全、申报条件不符合及情况不属实的,不推荐专家评审。
(三)评审。市科技局委托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从各专业领域专家中抽取,对外国专家(团队)的个人业绩、技术水平、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专家年薪的真实性、项目预期作用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六条 批准。
评审通过后,市科技局编制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将资助资金拨付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申报单位。
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专项经费包括奖金奖励和年薪资助两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其中,奖金奖励仅资助外国专家团队类项目,同一外国专家团队两项资助不兼得。
第八条 奖金奖励按照外国专家团队在申报年度内与申报单位开展合作,取得的创新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业绩贡献情况进行评审打分,按照60-80分、80-100分(含80分)两个区间,一次性给予外国专家团队最高不超过10万元或20万元奖金奖励,同一外国专家团队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 年薪资助按外国专家或团队在申报单位实际取得年薪(含税)30-50万元、50(不含)-80万元、80万元(不含)以上3个区间,分别按年薪的40%、50%、60%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十条 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原则上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执行。获批资助的申报单位要严格使用资助经费,做到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资助经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外国专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发〔2022〕5号)中的《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资助计划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人才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人才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