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2
沈阳市青年科技人才省级项目
配套奖励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依据《沈阳市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市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工作,构建合理的人才培育梯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青年科技人才省级项目资金奖励专项是指对获得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面上项目的青年学者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鼓励其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
第三条 沈阳市青年科技人才省级项目配套奖励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支持范围。获得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面上项目中的青年博士和青年学者,采取“免评即享”的方式,每年7-9月份组织申报,按照省级到位资金的1:1配套奖励。
第五条 支持条件。
1.申请人获得省级项目立项当年的1月1日,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2周岁。
2.申请人的项目应聚焦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食品、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等主要产业链和重点技术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与转化等。
3.已获得市级有关科技、人才计划立项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在申请范围。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支持方式。项目资金采取配套奖励的方式。
第七条 支持标准。项目资金按照省级资金到位额度的1:1进行配套奖励支持,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内部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章 申报组织程序
第八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制定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起止时间。
第九条 奖励申请。依托相关平台系统实行线上申请,每年相对集中时间组织。
第十条 申请审核。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审核工作,重点对申请人省级项目立项文件、资金下达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审定公示。市科技局通过官方网站履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下达。奖励项目经市科技局党组审定、市政府审批后,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下达。
第五章 组织实施及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项目无需签订实施合同,依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实施管理;资金依照《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财企〔2022〕107号)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周期依照申请人与辽宁省科技厅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奖励资金无需编制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内部规定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补助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项目按照申请人与辽宁省科技厅签订有关合同(协议)约定内容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申请人需提供项目实施总体绩效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使用。依照辽宁省科技厅有关验收结论,涉及资金退还等事项,实行等比例追缴。
第十八条 建立退出机制。计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退回项目经费:
1.合同期内项目负责人离开沈阳。
2.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等科研诚信问题。
3.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不适合资助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人才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人才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