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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兴沈英才计划”配套实施细则——细则1.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专项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0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细则1

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

培育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储备培养,依据《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沈阳市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专项(以下简称中青年科技人才专项),面向我市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围绕产业创新培养中青年创新人才(团队)、促进我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为建设“创新沈阳”、打造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储备和科技支撑。

第三条  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中青年科技人才专项遵循“公平公开、择优支持、诚信管理、减负放权”的原则,每年7-9月份申报,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计划类别。中青年科技人才专项分为U40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优秀青年基金计划)、U35拔尖青年科技人才项目、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留学回国青年科技人才项目4类。

第六条  支持对象。沈阳市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及团队。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科学精神和专业精神,恪守科研诚信,无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2.申报人应为依托单位正式在职在岗人员,活跃在科研一线,具备较好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具备承担项目应有的理论基础、创新能力、产业实践等必备素质。

3.依托单位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健全的科研项目管理和财务制度,具备承接科研项目实施的能力,能够为申报人提供项目实施必备的科研仪器、设备设施保障等。

(二)资格条件

1.U40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

重点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为突出成绩的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其在自然科学领域和我市八大重点产业链等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培养和造就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1)截至当年1月1日,申报人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3周岁。

(2)申报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较好的成长空间和发展潜质,具有承担、参与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问题。

(3)近5年以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请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

(4)未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及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

(5)近两年内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并进入第二轮答辩未获得支持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2.U35拔尖青年科技人才项目

重点支持拔尖青年科研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国家重大需求、人民生命健康,探索未知性、先驱性和挑战性的领域,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掌握科技创新主动权。

(1)截至当年1月1日,申报人男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37周岁。

(2)申报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主持、参与过各级科技(人才)项目,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问题。

(3)未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及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

(4)近两年内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并进入第二轮答辩未获得支持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3.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团队)项目

重点支持我市各类优秀中青年创新人才(团队),以沈阳市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为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和技术创新,促进我市青年科技人才成长,为建设“创新沈阳”、打造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储备和科技支撑。

(1)截至当年1月1日,申报人(负责人)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不超过42周岁;项目团队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且成员年龄最高不超过45周岁。

(2)申报人符合我市有关人才认定条件或为经市人社局认定的人才,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问题;以团队形式申报的,团队成员均应符合此条件。

(3)已获得沈阳市中青年科技人才计划支持者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4.留学回国青年科技人才项目

重点支持我市创新主体引进的各类留学归国科研人才,吸引集聚各类留学回国青年人才来沈开展创新工作,支持其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重要创新领域,开展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工作,强化创新创造活力。

(1)截至当年1月1日,申报人(负责人)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不超过42周岁;项目团队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且成员年龄最高不超过45周岁。

(2)申报人应为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

(3)申报人于近5年内引进,并已与我市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问题。

(4)已获得沈阳市中青年科技人才计划支持者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支持方式。项目采取前资助方式。

第九条  资助标准。

1.U40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和最高10万元奖励。

2.U35拔尖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3.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团队)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4.留学回国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第四章  申报组织程序

第十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制定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起止时间。

第十一条  组织申报。依托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系统实行线上申报,每年相对固定时间组织。

第十二条  评审推荐。由市科技局邀请专家采取现场答辩或网上评审的方式,形成评审分数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审定公示。市科技局通过官方网站对拟支持的申报人履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下达。立项项目经局党组审定、市政府审批后,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下达及合同签订工作。

第五章  组织实施及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中青年科技人才专项项目依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财企〔2022〕107号)管理。同时,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依照《关于调整沈阳市科技计划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办发〔2022〕20号)中的《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包干制”实施细则》,无需编制预算,验收时不再进行专项审计,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内部规定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实施周期。中青年科技人才专项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3年,签订实施合同,明确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

第十七条  考核验收。中青年科技人才专项实行期满考核评估,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发〔2023〕3号)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验收结题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退出机制。中青年科技人才专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合同,退回项目经费:

1.合同期内项目负责人离开沈阳。

2.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等科研诚信问题。

3.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不适合继续资助等情况。

第十九条  中青年科技人才专项支持周期内,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的,需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诚信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发〔2022〕5号)中的《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人才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人才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