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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创新政策配套实施细则——细则22.沈阳市科技工作专项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0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细则22

沈阳市科技工作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沈阳市科技工作专项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科技工作专项(以下简称工作专项)是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以提升科技计划管理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为目的,组织实施的科技工作类项目,主要包括科技计划管理费、科技统计、科技宣传、国际科技交流、科技活动周、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班、社会科学研究,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安排的科技工作类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构成

第四条  科技计划管理费项目,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各类专项项目所涉及的科技规划、技术预测、科技评估、绩效评价、需求征集、指南编制,专家评审、调研服务、购买服务、项目审计、委托管理、委托验收、平台升级、系统保障、网络维护、科技资料档案维护、法律诉讼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科技统计项目,主要用于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开展的科技创新发展统计指标体系构建、科技统计调查分析、科技创新指标跟踪监测以及科技统计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科技宣传项目,主要用于为突出科技创新工作的显示度,营造良好创新氛围,由市科技局组织,通过各类媒体开展的科技信息、科技政策、科技成果等内容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七条  国际科技交流项目,主要用于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对外开放工作要求,由市科技局组织,在承担科技招商、技术合作、成果对接、项目洽谈、智力引进、学术会议有关任务时,赴国外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活动周项目,主要用于由市科技局组织,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组织开展的市科技活动周各项科技普及、科学讲座、科技对接、科技展示等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班项目,主要用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科技人才培训,由市科技局举办、沈阳农业大学承办的开展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培训班。

第十条  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主要用于由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由驻沈高校、党校、科研院所及各直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各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为主要承担主体,开展的社会科学类课题研究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部门),按照年度科技计划有关安排的通知要求,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系统申报,按要求上传项目经费预算等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管理费,每年按照不超过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的1%确定数额;其他科技工作专项经费预算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和以往年度计划安排资金数额进行编制。原则上每年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资金额度进行安排,确需调增资金额度的,按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科技工作专项经费按年度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应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按照预算支出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工作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执行实际按规定履行经费执行变更程序。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承担的工作专项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协议委托或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统计调查分析、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指标跟踪监测、科技统计宣传培训等工作,项目经费由委托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其他工作专项项目,由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工作专项项目不签合同、不验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工作专项项目的相关承担主体应按要求认真编制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实施及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安排的工作专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发〔2021〕14号)中的《沈阳市科技计划工作专项实施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