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21
沈阳市重大科技创新活动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规范沈阳市重大科技创新活动专项管理,以《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重大科技创新活动(以下简称创新活动),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在我市举办的,符合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在国内或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端学术会、科技成果展示会、科技人才交流会、成果转化对接会、产学研政金服协商座谈会、新技术新产品发布会,以及创新创业项目路演和各类创赛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以国家部委、国内外学术组织、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等名义主办,由在沈单位承办的创新活动;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市政府批准举办,由在沈单位承办的创新活动。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活动的主办方或主要承办方;
2.创新活动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能够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促进引才引智、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项目对接落地,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推动作用;
3.创新活动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批准举办;
4.创新活动参会人员原则上不低于100人。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六条 支持方式。资助经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据实核算或后补助方式。
第七条 支持类别。场地设备租赁费、场地布置费、宣传费、外聘劳务费、城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餐费等。
第八条 根据预算支出标准核算创新活动实际发生费用,按不超过核算确定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项活动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由市政府主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主要承办方的重大创新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额度、资助经费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