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超市 > 政策文件
沈阳市科技创新政策配套实施细则——细则20.沈阳市引进重要创新资源专项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0日    来源: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细则20

沈阳市引进重要创新资源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以《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引进重要创新资源专项,是指以国家布局区域创新高地、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为契机,重点围绕先进材料、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数字文化创意等领域,吸引世界500强企业、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300高校、自然指数500强科研机构、路透社“全球最具创新力研究机构”、“双一流”高校、中国科学院系统各研究所以及公认的行业龙头企业等,在“一城一园三区多组团”建设的高端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要求的国内外创新主体,近五年内,通过与市或相应区签订共建协议,在沈阳市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孵化育成等为主营业务实体。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2.申报的研发机构应具有明确可行的发展规划,具体的年度发展目标,清晰的科研路径,能够持续形成引领产业发展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

3.拥有一支人员结构合理、专业水平高的人才队伍。由该领域内符合《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规定的顶尖人才(A类)或杰出人才(B类)牵头主持;科研人员占员工人数比例不低于6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占科研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引进域外科研人员在沈工作人数占科研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与地方创新发展结合紧密。服务在沈创新主体(联合科研、委托开发、协同攻关、成果转化、孵化育成等)项目数量占总体创新活动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0%,或服务在沈创新主体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5.建立与地方联动机制,优先支持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参与我市重大创新平台和创新载体建设,推动形成原创性成果,助力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主动服务沈阳创新生态,积极参与“揭榜挂帅”等重点科研任务,助力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产业园区、功能区发展。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研发机构培养集聚人才、应用基础研究、服务企业创新、成果本地转化、孵化创业企业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达标的择优依据累计研发投入按1: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审查要点及评审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资格与信用,项目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量化评分,得分75分以上为达标。评审要点主要包括:

1.机构建设情况(权重25%):包括机构建设主要内容,管理制度、发展规划、主要研发方向、科研水平、研发能力、国内外行业地位,以及固定资产投入(土地、厂房等除外)等情况。

2.机构研发工作开展情况(权重20%):包括开展的各类研发项目数量及质量,研发投入情况,取得的科研成果情况等。

3.人才(团队)建设培养情况(权重20%):包括科研主持人层次,科研人员总数,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总数,引进域外科研人员总数及技术水平等。

4.服务本地情况(权重20%):包括服务在沈创新主体项目情况及数量,服务在沈创新主体业务收入情况,参与省市重点科研项目情况,服务重点园区情况等。

5.科研成果转化情况(权重15%):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产业共性技术,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技术、产品和装备等情况,孵化创业企业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发〔2021〕14号)中的《沈阳市引进重要创新资源专项实施细则》废止。

第十三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