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细则19
沈阳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实施细则
(创新类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规范我市标准创新项目资助奖励工作,鼓励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标准研制,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我市标准创新项目的资助奖励。
标准创新项目,是指我市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标准创新项目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包括年度资金预算、项目受理、组织审核和资助计划安排。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
第四条 资助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择优,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总量控制,一次性资助。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支持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制修订项目
资助标准:主导、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主导、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二)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资助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下达年度标准创新类资助奖励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相关事宜,并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受理、审核认定、资助奖励计划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 申请资助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沈阳市标准创新项目资助申请报告;
(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
(三)专家组标准审查结论意见;
(四)标准发布机构的发布公告;
(五)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及复印件(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应提供相关证明及中文文本);
(六)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各项材料作为项目是否能够获得资助奖励的认定依据。
第八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项目应为上一年度标准批准机构正式发布的标准。
第九条 同一项目只能资助一次。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由各参与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单位进行项目申报。
同一内容标准转化为上一级别的标准,不再重复资助,但可以申请差额资助。
同一个单位申请标准创新项目资助的,全年累计资助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3〕14号)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项目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三)提供的材料经补正后仍不齐全的;
(四)已获得市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资助奖励的。
第四章 组织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进行身份注册,登录申报系统,提交材料,上传相关附件,必要时提供纸质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通过科技创新平台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评审专家可通过市科技专家库和标准化专家库信息交互共享的方式产生。
第十四条 通过专家评审认定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提出年度标准创新项目资助奖励计划,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或者其他影响范围较大的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按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程序报送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标准创新项目资助评审认定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22〕21号)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二十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二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